律师在刑事侦查方面如何辩护?刑事诉讼律师谈谈个人见解

  在申请书中可明确要求应当回避的侦查人员的诉讼活动归于无效。那么它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呢?刑事诉讼律师为您整理相关法律知识。

  一、提出意见

  罕见的法律意见书:不批捕法律意见书、请求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变换逼迫程序申请书我在侦察环节会提出的辩护看法:起首辩护意见分程序辩护、实体辩护,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程序辩护先行。因为这是进攻性的辩护意见。只要我们能用程序性辩护阻击侦查程序的,应当用尽。

  (一)程序性的辩护意见:

  1、考核案件统领是不是正当,提交《管辖权异议书》法律根据:《公安构造办理方式案件程序规定》第112、113条;《公安构造办理经济案件的多少规定》(2005年110号文)第五条:从一起无罪案例看刑辩基础技艺之证据才能检察分外注重公安部外部统领、地域管辖等分工,可关注《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及补充规定,《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欺诈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

  2、检察是不是存在违法立案,肯定是不是制造《提请立案监视申请书》。立案监视包括两种情况:应该立案而不立案(负责被害人的代办署理人时合用),不应该立案而立案(辩护人合用)。如存在违法立案的情形,比方公安构造非法越权干涉干预经济纠纷,用刑事手法插足民事纠纷,我们可向同级查抄构造的侦监部分或者向主管的检察长提出立案监督申请。

  注意事项:发现问题尽快提出,尽量在侦查机关申请批捕前提出。在立案方面需要注意的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89年)还有一种提请立案监督的情形: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3、检察侦察职员是不是存在应该逃避的情况(《逃避申请书》)。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公安、审查构造提出,这是可在全部侦察环节应用的诉讼计谋,可达到与案件有利弊关系的侦察职员回避及此前进行的诉讼活动归于无效的后果。

  在申请书中可明确要求应当回避的侦查人员的诉讼活动归于无效。提出申请后,辩护律师要跟踪侦查、检察机关的书面答复法律依据:公安部的《公安规定》第33条

  4、侦察职员违法取证,律师代为提出指控申说,提出《非法证据消除请求》。我觉得,非法证据的消除应该越早越好,最佳在检察批捕时向审查机关提供证据线索,要求其核对同步录音录像,尽早将非法证据排除在外。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5、变换逼迫程序请求。对于取保候审的前提及详细情节,可见金广博朱律师总结的《正负面清单》;法律根据:(2015)9号最高检、公安部《对于拘系社会危险性前提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需要注意: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案件的申请变更,为会见方便,有律师认为可申请变更为拘留或者逮捕,不妨一试。

  (二)实体方面的辩护意见:

  1、有证据证实可能不组成犯法的,可向公安构造提交无罪证据及《撤消案件申请书》

  2、向批捕部分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并附上相关证据;

  3、同意拘系后,可审查构造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需要附上相关证据

  二、其他法律帮助

  1、存在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律师能够介入、促进并执行刑事息争协议、杀青原谅的交涉;该项工作耗时耗力,但对案件举足轻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2、非涉案财物的返还。在公安构造查封、拘留收禁、解冻财产的程序中,如觉得被采用逼迫程序的财产与案件有关,我们可提出申请,但需重新签订新的专项委托合同,否则无权代为索要财产。该申请在侦查阶段即可提出。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涉案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第2、6条。

  3、公安构造滥用职权随便查封扣押财产的,可代为提交刑事控告。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刑事诉讼律师始终倡议刑事律师应当尽早参与案件的办理,以便捉住关键机遇,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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