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法发售增值税专公用发票罪配合犯法的认定,存在争议的主如果明知别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出售,能否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处理。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是否组成共犯,仍是要看是不是吻合配合犯法的前提。关于单方面共犯,我国刑法理论界曾阻挡成立配合犯法。配合犯法因为其在能实行犯法的局限和实现犯法的顺遂水平方面都比独自犯优胜,所以其社会伤害也比独自犯紧张。这些都源于配合犯功臣之间的相同与联结,这类相同是双向的。
而单方面共犯的相同是单向的,正因为云云,才称它单方面共犯,它是存在瑕疵的。所以,我们不主张片面共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上述第一种观点所言的出售人主观上对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实际上是错误的。
故意,无论直接抑或间接,都是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而言,不可能是指对别人的行为或行为的危害结果而言。这在我国刑法上是有明确规定的。更何况,共同犯罪的故意是共同故意,包括双重的认识因素和双重的意志因素。
虽然对于不同的犯罪人,认识因素有所不同,但实行犯与非实行犯之间必须存在互相的共同认识。但对于片面共犯来说,就不存在这种互相的共同认识。
当然,在法律实践中,存在抵赖单方面共犯的情况。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国民检察院《对于办理出产、贩卖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说明》第9条就划定:“知道或许应该知道别人实行出产、贩卖伪劣商品犯法,而为其供应存款、资金、账号、发票、证实、许可证件,或许供应出产、谋划场合或许运输、仓储、保存、邮寄等方便前提,或许供应制假出产手艺的,以出产、贩卖伪劣商品犯法的共犯论处。”
这便是对出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片面共犯的承认。但是,我们不能据此来承认上述片面共犯的合理性。因为,这一司法解释是为了遏制伪劣商品犯罪,不对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行为按照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就无法对这类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明知他人虚开而向其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即使不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犯论处,也可单独追究刑事责任,即按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罚,没必要违背共犯理论而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共犯论处。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刑法规定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其实就是适用牵连犯理论的结果。但行为人既出售又虚开的行为如互相独立,自然要数罪并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