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时的生活中,我们会遇到许多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比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问题。无论处于什么样的情况之中,法律都会给我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上市公司、企业、事业建设单位可以直接进行负责的主管部门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发展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我们国家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刑法》第167条,如在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的刑事案件中,侵害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受害人如果是国有性质的单位的负责人员,则有可能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也有可能构成《刑法》第406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常常涉及刑法理论上的“对合犯”或“对向犯”问题,即侵害人与受害人互为对象,双方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关于对向犯现象,刑法分则中尚有其他实例。如甲明知乙所有的30000元是假币,双方通过协商,甲用5000元将该假币收归己有,则乙构成出售假币罪,而甲构成购买假币罪(在没有证据证明甲如何使用这些假币的情形下),甲、乙双方均构成犯罪。
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刑法》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区别,从罪名上的表述就可以看出,二者的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常常涉及刑法理论上的“对合犯”或“对向犯”问题,即侵害人与受害人互为对象,双方都有可能构成犯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