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法律禁止私人持有或占有的物品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存在一定争议。有些人认为公民不拥有法律禁止普通公民拥有的商品。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暴力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既然违禁品是法律所禁止的,当然不具有财产性,不属于\"他人财产\"的范畴,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笔者认为,抢劫罪的客体不仅是他人的合法财产,还包括他人非法持有、占有的违禁品,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国家。本质上还是属于\"他人财物\"的范畴,也应该属于抢劫罪的客体。
需要注意的是,抢劫罪中的“他人财物”是相对于行为人而言的,其范围不限于特定的个人物品,还包括单位、集体、国家的物品。
无论行为人是否知道物品的所有权,只要主观上知道该物品不属于自己或者合法持有,并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非法占有,就符合抢劫罪的特征。事实上,这部法律已经明确对抢劫违禁物品进行了定罪和处罚。比如,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将抢劫枪支、弹药罪定义为抢劫枪支、弹药罪。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对毒品抢劫的定义进行了解释,应比照执行。当然,因为违禁品没有合法流通,所以很难认定其经济价值。
对于以抢劫罪定罪的行为人,抢劫的具体数额难以认定,一般不应适用抢劫数额特别巨大条款。但在某种程度上,行为人抢劫违禁品的数量反映了其主观恶性的深浅和客观危害的大小,可以考虑作为量刑的情节。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抢劫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违禁品的数量被视为量刑情节。抢劫后携带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与抢劫等特定犯罪数罪并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施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暴力”指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等强暴行为:“胁迫”指以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指使被害人处于无力反抗的状态,然后将其财物掠走的各种方法。
行为人先是实行盗窃,在盗窃过程中由于遭到反抗而施用暴力,将财物抢走,应按抢劫定罪。行为人事先身藏凶器,准备进行抢劫,但进入现场后,发现无人看 管而将财物偷走,应按盗窃定罪。
抢劫罪通常是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后取得财物;但如先盗窃、诈骗、抢夺财物;而后为了掩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又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是由原来犯的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转 化为抢劫罪,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无论行为人是否知道物品的所有权,只要主观上知道该物品不属于自己或者合法持有,并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非法占有,就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暴力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