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官员受贿罪知多少?受贿罪律师来讲讲

  针对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犯罪是指为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而将较大数额的财产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6条第1款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定为犯罪。第2款规定,各缔约国“应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定为犯罪。

  随着我国加入 WTO 和国际交往的增多,我国公民和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一些公民和企业试图通过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获取不正当利益,不仅损害我国的整体声誉,而且对其他公民和企业形成恶性诱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社会公共管理组织官员行贿罪在犯罪行为构成上与对非国家发展工作研究人员行贿罪基本情况相同,不同之处有两点:

  (1)主观因素方面限定于“为谋取不正当商业经济利益”。

  (2)行贿对象限定于“外国公职人员信息或者通过国际公共服务组织官员”。

  1.外国公职人员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条第2项规定,“外国公职人员”是指外国无论是被任命还是经选举而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以及为外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行使公共职能的任何人员。

  同时,该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公职人员”的范围包括:

  (1)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在缔约国中担任司法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

  (2)依照缔约国本国法律的定义和在该缔约国相关法律领域中的适用情况,履行公共职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履行公共职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任何其他人员;

  (3)缔约国本国法律中界定为“公职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

  由此可见,该公约的“外国公职人员”与“公职人员”范围并不相同:“外国公职人员”比“公职人员”的范围小,仅是“公职人员”的一部分。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外国公职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外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外国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这是从职务上限定的公职人员范围。二是外国行使公共职能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为外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行使公共职能的任何人员。这是从事务上限定的公职人员范围。

  这种公共机构,应该是指非营利机构,即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公营企业,也称政府企业,是指政府可以凭借所有权、控股权或者管理条例施加直接或间接支配性影响的企业。

  公营企业是一种各国都存在的经济成分。如美国的公营企业主要分布在科学技术研究问、基础设施、公共产业领域等方面。从各国情况看,公营企业范围大体应涉及6个方面: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家物资储备企业;公共产业;基础产业与基础设施建设;高科技产业;军工生产;自然垄断部门。

  2.国际公共组织官员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条第3款,“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是指国际公务员或经此类组织授权代表组织行事的任何人。国际公务员又称国际工作人员,是指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聘用的各类工作人员。国际公务员按职务性质一般可分为高级官员、商务官员和一般事务人员;根据职位的地域性质,可分为受限职位和非受限职位。

  根据合同类型,可分为长期合同、定期合同和临时合同。因此,“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受雇于国际组织的国际公务员。这里强调的是它的工作特点;第二,他们虽然没有受雇于国际组织,但得到了国际组织的授权,可以代表国际组织行事。这里强调的是其权威性的特点。

  (二)处罚

  犯对外国公职工作人员、国际社会公共管理组织一些官员行贿罪的,处三年进行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通过以上就是十年以下有期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的,处罚款,并对犯罪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自愿认罪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主动自首,是指受贿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坦白自己或者亲属陪同受贿的事实。 “起诉前”是指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和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之前。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是指国际公务员或经此类组织授权代表组织行事的任何人。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受贿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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