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好处,赋予国度事情职员、集体经济构造事情职员或许其余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这种现象在我们生活中经常出现,因为这种经济往来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同时给国家造成了相应的损失。
接下来贪污受贿律师为您进行解析关于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庞杂客体。此中,首要客体是国度事情职员职务的清廉性;次要客体是国度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另外,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这里所说的财物,与受贿罪中的财物相同。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好处,赋予国度事情职员以财物,或许在经济来往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上述行为须达到一定界限才能构成犯罪。
依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市执行的《对于人民检察院间接受理备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贿赂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贿赂数额不满1万元,但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好处而贿赂的;
(2)向3人以上贿赂的;
(3)向党政向导、法律事情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以致国度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打单赋予国度事情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普通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有意。即明知本人的行动是收购国度事情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贿赂的目标,在于使国度事情职员或其余处置公务的职员应用其职务上的方便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是针对正当利益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
比方:贿赂人为了私运而贿赂于海关职员;为了出产、贩卖伪劣产物而贿赂于工商职员、技术监督人员;明知自己或者他人不符合升学、招工、提职、农转非的条件而行贿于有关人员;为了减、免税而行贿于税务人员等。
为谋取不正当好处是组成行贿罪的需要前提。赋予国度事情职员财物的情形比拟庞杂,有的人依据法律、政策符合条件,有资格,也应当得到某种正当利益,如招工、晋升、分房、办理某种手续等,但由于社会上存在着不正之风,一些人不给钱不办事,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不得已送钱送物。
这类情形的涌现,首要义务在行贿方。对方有这类行动的能够品评教导,但这一行动不构成行贿罪。这样规定,有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避免打击面过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行为人若不是为了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则不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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