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请托时没有约定收受财物,在利用职权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后,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报酬的,参照刑法理论中关于事后受财行为同样构成受贿罪的通说观点,也应当认为成立本罪。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侵占的客体是国度事情人员职务的公正性和社会对国家工作人员职权的信赖。
本罪的犯法对象是行贿,即财物,其界定与一般贿赂罪等同。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国度事情职员的近亲属或许其余与该国度事情职员瓜葛亲近的人,经由过程该国度事情职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许利用该国度事情职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模式
1.特定职员经由过程国度事情职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好处,收受或讨取拜托人财物。只需行为人认识到财物是其利用非凡瓜葛促使的国家事情职员的权柄行为或职务影响力的对价物,至于拜托在先仍是收受财物在先,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对于请托时没有约定收受财物,在利用职权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后,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报酬的,参照刑法理论中关于事后受财行为同样构成受贿罪的通说观点,也应当认为成立本罪。
2.特定职员利用国度事情职员的权柄或许位置构成的方便前提,经由过程其余国度事情职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好处,收受或讨取拜托人财物。此罪中利用国度事情职员的权柄或许位置构成的方便前提与调停行贿中关于此种主观行为的认定沟通,再也不赘述。
在实践中,这一行为模式又大概表现为两种体式格局:一是特定职员经由过程国度事情职员利用其权柄或许位置构成的方便前提,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好处,于是讨取或收受拜托人财物。
比方,某副市长儿子甲,接收请托人乙的要求,请求其父丙利用权柄或许位置方便,为乙取得存款供应赞助,丙利用其权柄或许位置构成的方便前提打电话给某银行行长丁,请求丁违背存款前提放贷给乙,则属于这类行为类型。
二是特定人员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而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例如,在上述例子中,如果甲直接找到丁,利用其父亲的职务影响和副市长儿子的身份,要求丁违反规定贷款给乙,则属于这种类型。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于请托时没有约定收受财物,在利用职权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后,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报酬的,参照刑法理论中关于事后受财行为同样构成受贿罪的通说观点,也应当认为成立本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受贿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