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003年11月13日《全国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本章以下简称《纪要》)指出,不仅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负责、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还包括利用其他具有从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上的便利。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在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作为下属部门非本人分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从司法社会实践活动中看,直捌利用学生本人通过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受贿,是最常见最典型的以权谋私,它主要是指公务管理人员可以利用我们自己在职务上主管、重量主氐承办某项公共安全事务的权力对他人(或单位)所谋求的利益的直接影响制约经济关系,以实施发展自己的职务犯罪行为或不作为他人谋取自身利益,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的贿赂。这样的利用技术职务上的便利,主要表现为具有以下四种基本情况:
第一,公务服务人员以积极有效执行或将要开始执行控制自己的职务消费行为,即实施其职务上有权实施且应当如何实施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个人利益,索取、约定或收受贿赂,这是较常见的受贿方式;
第二,公务相关人员以积极组织实施或将要学习实施国家在其职务上能够全面实施但不应作为实施的职务违法行为,为他人谋取更多利益,索取、约定或收受贿赂;
第三,公务人员以消极的不实施或将不需要实施过程中自己的职务以及行为,为他人谋取最大利益,索取、约定或收受贿赂;
第四,行为人不是以提高自己的积极或消极的职务行为,而是中国以其职务行为所必然结果产生的特定环境条件,直接为他人谋取公司利益,从中索取、约定或收受贿赂。
根据《会议纪要》的规定,所谓利用职权和职务创造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行为人使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虽然不存在从属关系或限制性关系,但该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职务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接触,例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 与上下级单位无职能隶属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限制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不同单位有工作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在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作为下属部门非本人分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受贿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