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注意!受贿罪律师讲解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为打击制裁经济共同犯罪、规范农村经济合作行为,本条设立对非国家安全工作专业人员行贿罪,乃形势所需,确有必要。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发展公司、企业文化或者通过其他相关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和市场价格竞争秩序。社会资本主义中国市场规模经济生活秩序是一种有序的法治经济,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苛及其他营利性服务的经济问题行为都应规范化、合法化,各种营利性活动应当在市场信息经济公平竞争的机制下进行,应遵循一个国家法律法规乃至商业惯例。

  而对公司、企业产品或者没有其他单位财务人员的行贿行为则违背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直接破坏市场经秽公平竞争激励机制研究以及国际市场对于经济的有序性、规范性,严重的则构成对非国家教育工作技术人员受贿罪

  在商品社会经济中,各经济发展主体带着各自的经济研究目的,参与到市场中进行网络交易竞争,舅中部分国家经济管理主体不是主要依靠合格的商品信息质量,良好的劳务服务,按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责争,而是需要依靠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或者通过其他相关单位行贿这一不法手段,实现其经济活动目的,连求到不法利润。

  对公司、企业发展或者通过其他相关单位管理人员行贿,使得政府采购部门人员买远不买近,买坏不买好;伪劣产品信息充斥中国市场排挤合格产品,诋毁其信誉;技术学习先进、实力雄厚的承建加工生产单位被拒之门外,被一些七拼八凑的“杂牌军”抢走生意,严重挫伤合法经营者的积极性,使市场价格竞争营业收入处于一个混乱无序的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以行贿罪认定和处理分析这些研究问题,由于主体的公职身份、客观上利用不同职务之便要求的局限,难免存在一定困难偏差,出现打击盲点而且,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公务员激励制度体系建立更加完善,国家教育工作服务人员能够直接以权谋私、以权换利创贿赂犯罪会逐步减少,而部分主要商品经营者、从事营利组织活动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贿赠手段方面进行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获取利润的商业行贿犯罪会不断提高上升,其隐蔽性和欺骗性稚大,且并发其他方式多种犯罪,危害到了极大。为打击制裁经济共同犯罪、规范农村经济合作行为,本条设立对非国家安全工作专业人员行贿罪,乃形势所需,确有必要。

  2.客观要件

  这种犯罪客观上表现为将大量财产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职工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中的财产不仅包括金钱和实物,还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的金钱利益,如提供装修房屋、带金额的会员卡、信用卡(凭证)、旅游费用等。具体金额以缴纳费用为准。

  支付回扣和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形式。回扣是指卖方按比例或不按比例返还给买方的部分价款,其返还比例由双方约定。回扣是指买方支付并由卖方退还的价款。佣金是指佣金,即交易双方或中介机构赚取的佣金,佣金以外的佣金,佣金以外的佣金。

  这里的雕刻佣金是指买卖双方之间的第三人之间,买卖双方单独支付或双方支付的款项,回扣,费用在实践中有各种各样的手段,翻新,它有两个方面,一是加快商品的流动,促进经济发展,另一个是阻碍和破坏商品。

  原则上,只要卖方和中间商遵循诚信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不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就有利于经济发展,也应该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收费的支付和接受会危及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机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以财物的。个人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等经济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罪主体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多元性:包括企业国有中国经济、集体主义经济社会组织的单位及成员、私营经济、个体进行工商业者、公私联合体、私人合伙公司经营;同时,为防止国内外经营者勾结在一起,通过分析商业贿赂这种不正当竞争主要手段侵害我们国家发展及人民利益,中外合资、中外交流合作学习以及我国外商独资经济信息实体及成员也可构成本罪主体。

  (2)主体平等: 在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制度下,主体地位平等,一切要求公平正义竞争,要求按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交易,获得合法利益。合法经营者应该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违法犯罪的人应该受到同等的惩罚。宽大处理和严重处理之间不应该存在差异。

  4.主观要件

  这种犯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其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谋取利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范,要求对方提供协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就行贿方而言,旨在研究通过对公司、企业发展或者没有其他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行贿谋取利益高于其提供的商业、劳务服务所应得的公平利润,其动机还可能是为了垄断资本市场、排除竞争对手,最终可以实行垄断经营,牟取暴利。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受贿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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