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耕地?刑事犯罪律师来讲讲相关刑法规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国家土地资源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企业土地使用用途,数额存在较大,造成影响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进行大量毁坏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耕地、林地等农的管理制度。

  作为一个古老的农业大国,耕地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然而人均只有耕地约1.3亩,仅相当于世界人均耕地4.1亩的1/3。耕地的贫乏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严加保护耕地是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重要任务,也是每个公民的重要职责。

  《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区、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3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由于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土地(含耕地在内)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耕地。

  但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在不违反有关耕地保护管理制度和通过正常的审批程序的前提下,依法占有耕地,享受对耕地的使用权,并接受国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所谓耕地的保护制度,则是指宪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有关耕地的行政性管理法规的总称。

  本法对盗伐、滥伐森林管理或者通过其他经济林木等破坏国家森林旅游资源的犯罪活动行为发展做了一个明确相关规定,但近几年又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突出的表现是:一些具有地方、单位和个人以各种企业名义毁林开垦、非法资金占用林地并改作他用,对森林生态资源的林地造成了影响极大的破坏。

  目前,对这种对于违法经营行为,刑法基本没有进行设定提供相应的罪名,又取消了类推原则,无法比照其他罪名追究刑事社会责任。因此,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教育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二)》,对本条作了许多重大信息修改,将耕地修改为耕地、林地等农用地。

  本罪的对象是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资源。耕地社会资源管理分为已开垦的已耕地和尚未研究开发企业利用的后备耕地。已开垦的耕地主要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三年的耕地当年的休闲地、以种植农作物产品为主并附带种其他经济作物的土地和沿海沿湖地区围垦利用白海涂湖田等。

  根据1998年12月27日《基本实现农田环境保护工作条例》第10条规定,属于一个基本爿田所包含的耕地范围分别是:国务院发展有关教育主管财务部门和县级以上这些地方中国人民对于政府机构批准通过确定自粮、棉、油生产实践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基础设施的耕地,正在不断实施技术改造}划以及学生可以提高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产业生产活动基地;农业大学科研、教学实验田。

  (二)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作用既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单位。

  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的自然人,主要是指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事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行为的自然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村民居住的土地由乡(镇)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占用农业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违反本程序,擅自占用大量耕地的,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页面标题

  单位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农用地,主要是指单位在国家建设用地、本单位开发建设和村(镇)村建设用地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农用地,大量占用农用地,造成耕地、林地等大量破坏的行为。

  这些单位不仅包括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还包括集体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合资、独资、私营公司和企业,还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社会团体。对侵权越权审批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无权审批或者发给使用证明的,审批占用耕地、林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的,或者有权审批占用耕地、林地或者其他超越权限的,审批占用耕地、林地或者其他农用地较大数额的,一般认为单位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犯罪的,不构成本罪。

  (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因素方面表现为企业故意。即明知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作他用的行为是丑反土地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而且学生对于资金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作他用会造成中国大量农村耕地、林划等农用地被毁坏的结果分析也是我们明知的。明知没有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严重危害人类社会的结果,仍然存在希望通过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为故意。行为人进行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动机参种多样,但不一定影响本罪的成立。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明知没有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严重危害人类社会的结果,仍然存在希望通过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为故意。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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