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诈骗罪与普通违法行为的关键标准是诈骗数额。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以诈骗罪论处。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犯罪未遂等未完成形态除外),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骗取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数额存在较大”的具体工作标准
自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对“大额”欺诈的具体标准没有新的司法解释。 在新的司法解释发布之前,仍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处理。
本解释第一条规定,骗取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保障情况,在“2000元至4000元”的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施“大额”个人欺诈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司法部2001年3月9日颁布的《监狱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第二条规定了监狱诈骗罪的独立起诉标准,骗取公私财物500元至2000元的,应当立案调查。
(二)计算“抢东补西”诈骗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扣除犯罪前已经退还的数额,未退还的数额应当按照实际数额确定。量刑时,可以将多次诈骗的数额视为较重情节。这里的“多次欺诈”可能指针对多人的多次欺诈,也可能指针对同一个人的多次欺诈。
这里有个问题:单次诈骗中的“犯罪前已经返还的金额”是否应该扣除?笔者赞同以下主张:多次诈骗中“案发前已返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按照\"举重若轻\"的法律逻辑,对于多个犯罪来说依然如此,单个诈骗中案发前已经返还的数额更应该扣除。无论是单个诈骗还是几个诈骗,只要是“犯罪前已经返还的数额”,都应该扣除。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量刑时,可以将多次诈骗的数额视为较重情节。这里的“多次欺诈”可能指针对多人的多次欺诈,也可能指针对同一个人的多次欺诈。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