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单位、单位不能直接生产责任人员、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世界其他因素有关销售人员,审计机关可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可酌情处以罚款。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审计机关认为大学生应当充分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移送监察或者根据有关环境部门如何处理;对情节更加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法律、法规中提及的情节比较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隐瞒事实真相,毁灭、伪造、隐匿有关文献资料,但不是在刑事诉讼中,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于伪证罪,只能分别使用情况,以其他犯罪论处。
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教育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管理人和中国翻译人。在刑事责任诉讼发展过程中,“证人”,是指根据我国司法工作机关的要求,陈述我们自己所知道的案件具体情况不同的人。
“鉴定人”,是指司法监督机关为鉴别案件中某些情节的真伪和事实真相而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一种专门进行知识学习或者一些特殊学生技能的人。
“记录人”,是指为案件的调查数据取证,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审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做记录生活的人。“翻译人”,是指司法机关可以指派或聘请为案件中的外籍、少数国家民族或聋哑人等诉讼参与人之间充当翻译的人员,也包括为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文书或者其他证据证明材料等有关信息资料做翻译的人员。
伪证罪在主观因素方面我们必须出自一个直接进行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信息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作用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企业或者通过隐匿罪证而为之。
如果没有行为人已经不是一种出于陷害他人的意图或者可以隐匿罪证,就不能以伪证罪论处。如行为人因粗心大意,工作不认真,或者学识、业务管理能力水平不高而作出了一些错误的鉴定研究结论、记录、翻译,或者因错记、漏记、错译、漏译等而不能及时反映原意,等等。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伪证罪在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在刑事技术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作用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通过隐匿罪证的行为。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