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的客体是国家无线电波资源管理秩序。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对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当无线电通信系统受到干扰时,会造成接收信号不良、接收性能下降、信息误解或丢失,甚至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无论是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还是擅自占用频率,都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管理秩序。
扰乱无线电通讯企业管理工作秩序罪的客观发展方面
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客观上讲,是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信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具体指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擅自进行设置、使用一个无线网络电台(站),或者企业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学习使用
1.擅自设置和使用电台。
未经授权,是指行为人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设立无线电台(台)是指建立和安装有关设备,设定一定的频率,建立无线电台(台) ,以便能够进行无线电广播。使用无线电台(电台)是指使用现有的无线电台(电台)进行无线电广播。
2.擅自占用频率
占用频率是指行为人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不按照分配的频率使用未分配给本台(站)的频率,或者在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后未办理手续继续使用,或者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转让、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
3.经责令企业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学习使用
关于“责令停止使用后拒绝停止使用”是否可以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学术界有否定和肯定两种观点。 否定观点认为,本罪只需具备三个条件,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使用电台(电台),或擅自占用频率,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构成本罪。因此,经国家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不停止使用,是一种量刑情节,不能作为本罪的必要条件。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无论是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还是擅自占用频率,都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管理秩序。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辩护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辩护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