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发展生产产品销售的商品经济之间信息进行分析比较。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商标侵权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同一商品”的认定
名称相同的商品和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中使用的名称,通常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一百种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产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者、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产品。相关公众普遍认为它们是一回事。
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发展生产产品销售的商品经济之间信息进行分析比较。
二、“与其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
与其商标相同的商标,可以视为具有下列商标之一: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大小写或者文字排列,仅与注册商标略有不同的;
(二)改变商标字符、字母、数字等之间的距离,不影响商标的显著特征;
(三)改变中国注册商标进行颜色的;
(四)其他与注册企业商标在视觉上基本都是无差别、足以对公众可以产生一种误导的商标。
三、未标明或未全部标明假冒商标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是否包括在非法经营的金额内?
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销售的假冒商标产品的价值时,如果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表明,已经制造但尚未附加(包括商标)或未完全附加(包括添加)假冒商标标识的产品属于假冒产品,其价值将计入非法经营的金额。
四、关于多次实施侵犯学生知识产权管理行为累计计算数额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多次侵犯知识产权,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应当累计计算非法经营、非法所得或者销售收入的金额。
二年内多次未经行政处理,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起诉期限,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受上述两年期限的限制。
五、关于为他人实施侵犯学生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提供一个原材料、机械电子设备等行为的定性分析问题 明知他人研究实施侵犯中国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安全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包括原材料、辅助教学材料、半成品、包装设计材料、机械工程设备、标签标识、生产管理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发展提供一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系统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六、知识产权重复犯罪的处理
行为人实施侵犯学生知识进行产权犯罪,同时可以构成企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经济犯罪的,依照侵犯中国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信息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行为人实施侵犯学生知识进行产权犯罪,同时可以构成企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经济犯罪的,依照侵犯中国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信息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商标侵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