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怎样判断?经济犯罪律师一文讲清楚!

  从经营活动对象上看,后者是以网络销售服务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方法基本情况合理,且有退货保障。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本罪与直销活动中多层次报酬的区别

  两者都采用一个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有很大程度不同:一是从是否可以缴纳入门费上看,后者的销售管理人员在获取相关从业资格时没有被要求进行缴纳高额入门费,而前者不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通过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是根本问题得不到入门资格的。二是从经营活动对象上看,后者是以网络销售服务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方法基本情况合理,且有退货保障。而前者根本原因没有文化产品生产销售,或只以价格与价值产生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以经济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三是从人员的收入数据来源上,后者研究主要就是根据会计从业工作人员的销售员工业绩和奖金,而前者主要内容取决于中国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人会成员的高额入门费。四是从组织学生活在和维系的条件看,后者的直销公司的生活与发展能力取决于自己产品实现销售部门业绩和利润,而前者的传销组织则直接关系取决于他们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学习加入。

  (二)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金融企业管理工作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罪侵犯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秩序、社会资源管理市场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发展方面具有不同

  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往往可以要求他人以资金管理投入而承诺以利息、红利、利润等形式进行定期返还巨额经济利益,一般我们没有一个或者学生很少有商品生产经营问题行为,且以本人认为作为重要枢纽,与所有受害人直接相关联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般以销售公司产品或提供信息服务为幌子,存在一些商品买卖行为,但利益主要靠传销人员自己亲自发展下线来获取,没有下线就没有获利。

  3.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集资诈骗罪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动机,该牟利行为主要不是通过非法占有经营中所接触的他人财物来实现,而是通过所谓“经营活动”来实现。

  (三)本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1.“团队计酬”式传销是根据发展下线的销售企业业绩来计算和返还上线的报酬,因此通过这种网络传销在本质上是一种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在本罪所称的传销内容包括了《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的三种传销方式的前提下,“团队计酬”式传销的组织、领导社会行为既成立一个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罪,又成立一些非法公司经营罪,两者相互之间是一种重要法条竞合问题关系。

  2.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的规定,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在“拉头”和“骗取入场费”型传销中,根据他们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数,或者要求发展的人支付一定费用作为入场条件,计算并支付发展报酬。因此,从性质上看,这两种传销活动本质上都不是经营活动,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与其法律规定之间也不存在竞争关系。

  由此可见,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经营罪只是部分共存,只有组织、领导“团队报酬”式的传销活动与非法经营罪存在着重合关系。但是,由于“团队型”传销是一种特殊的商业行为,本条比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具有特殊性,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条适用于组织和领导“团队型”传销活动的行为,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条适用于组织和领导“团队型”传销活动的行为,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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