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关于合同失职罪、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在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章、妨害公司、企业经营秩序罪第三节、第一百六十七条中作了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诈骗,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下面经济犯罪律师为您讲解相关问题。
一、本罪的主体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主体不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因过失未预见到,或者虽预见到但认为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骗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物的,构成贪污罪或者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而不是本罪。
三、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合同失职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受到欺诈。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局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2)(金密市(2010)第23号) ,这里的“欺诈”是指对方的行为被怀疑犯有欺诈罪,而不是以人民法院认定对方犯有欺诈罪为起诉前提。所谓“严重不负责任的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自己的主管职责,负责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他人合同诈骗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财产的?
根据我们全国中国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教育人民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可以通过),金融服务机构、从事对外投资贸易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研究人员存在严重不负社会责任,造成学生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一个国家安全利益遭受重大风险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以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失职被骗罪定罪处罚。
四、本罪的起诉标准
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中的玩忽职守、欺骗行为是结果犯,要求具有“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性后果。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受到欺骗,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可能的损失的,不构成犯罪。
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我国公安机关进行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国有上市公司、企业、事业建设单位通过直接相关负责的主管部门人员,在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因严重不负社会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一个国家没有直接影响经济环境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一些有关工作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因素致使我们国家安全利益遭受重大风险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公司、企业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骗取100万美元以上外汇或者骗取1000万美元以上外汇的,应当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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