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错误地把假药当作真药来收集和保存。行为人主观上知道自己是毒品,故意违反国家禁毒规定,实施非法占有行为,属于刑法理论对客体的错误认识。对目标的错误认识不影响定罪,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死刑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控制和他人的健康。国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所谓的毒品,并为此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我国先后颁布了《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铂类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对药品的种植、生产、运输、使用和管理作出了明确、严格的规定,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和使用药品。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持有、保管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此外,犯罪人非法持有有毒晶体可能在任何时候进行,并危及他人的健康。为此,为了维持国家对毒品的控制,保护毛人民的身体健康,非法持有毒品,必须受到惩罚。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体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等本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可致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作了具体规定。犯罪分子错误地把假药当作真药来收集和保存。行为人主观上知道自己是毒品,故意违反国家禁毒规定,实施非法占有行为,属于刑法理论对客体的错误认识。对目标的错误认识不影响定罪,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客观要件
非法持有毒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持有大量毒品。所谓非法持有毒品,是指当人持有毒品时,没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许可。如果行为人合法持有毒品,不构成犯罪。即依法生产、制造、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时,是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医生因患者病情需要而白用药,经主管机关批准从事药品经营,或者经主管机关批准制造毒品后持有毒品或者依法运输毒品,属于合法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所谓企业持有毒品,也就是通过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持有具体表现为市场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可以以其他方法研究持有支配毒品。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学生行为人时时刻刻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他们身上和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信息管理工作或者支配,就是因为持有。
持有时可能并不符合要求以及行为人对毒品问题具有国家所有权,所有权虽属他人,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作用之下时,行为人即持有毒品;行为人之间是否需要知道对于自己学习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人是谁,都不重要影响员工持有的成立。此外,持有水平并不明确要求教师直接投资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
如行为人认为提高自己教学管理控制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第三者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者均持有该毒品。持有是一种文化持续经营行为,只有当毒品在一定规定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时,才构成持有;至于这个时间的长短,则并不显著影响人们持有的成立,只是为了一种量刑情节,但如果使用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着毒品时,则不能认为是持有。非法持有毒品达到设计一定程度数量才构成网络犯罪,即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分析或者一些其他地区毒品数量变化较大的。
三、主体要件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非法企业持有毒品罪在主观因素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法律禁止进行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一个行为人确实我们不知道他们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则不可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已经知道学生或者公司应当能够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非法持有毒品问题行为。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时间的长短,则并不显著影响人们持有的成立,只是为了一种量刑情节,但如果使用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着毒品时,则不能认为是持有。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死刑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