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死刑辩护律师来讲讲

  2019年6月17日,国家进行禁毒工作委员会管理办公室信息发布了《2018年中国传统毒品经济形势发展报告》,报告明确指出,全国在2018年共破获毒品犯罪行为案件10.96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3.74万名,缴获各类毒品67.9吨,查处吸毒人员71.7万人次。从这些企业数据分析可以明显看出,我国的毒品犯罪活动仍然“如火如荼”,律师更应该迎难而上。下面我们针对不同毒品犯罪相关案件,探讨研究四个主要方面的问题。下面死刑辩护律师为您介绍相关问题。

  毒品违法犯罪中“主观或者明知”的问题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可以知道自己或者企业应当能够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毒品问题案件的量刑很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后,通常不认罪;在人赃并获的情况下,常常以不知情作为辩解理由。由于我国毒品违法犯罪是故意犯罪,所以我们如何通过认定“主观明知”非常十分重要。“主观明知”是一种社会心理发展状态,在犯罪嫌疑人不承认的情况下,要从客观上分析判断,在具备提供一定经济基础的情况下数据进行合理推定。关于中国如何推定,2008年的《全国第一部分地区法院审理毒品预防犯罪活动案件管理工作开展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国际会议纪要》)和2012年的《最高国家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行政机关管辖的刑事诉讼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追诉标准(三)》)都有选择相应的规定。

  实践中,认定网络犯罪嫌疑人“明知”不能因为仅凭其供述,而应当提供依据其实施毒品犯罪的过程、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结合其年龄、阅历、智力发展进行一个综合能力分析。《公安行政机关立案追诉标准(三)》中列举了九种可以通过认定犯罪嫌疑人“明知”的情形,有一定经济合理性,但也出过这样一些社会问题,容易出现导致企业误判。

  比如中国第五种情形,“为获取方式不同治疗寻常的高额利益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进行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相关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关键问题就在我们如何通过判断企业报酬是高额、不等值的。现实中,被告人、辩护人之间往往说报酬是合理的,或者学生只是略高;但办案管理机关就认为是具有不同影响寻常的高。有这样也是一个教学案例:一个没有被告人受朋友之托,从厦门开车运一台变压器到,运费6000元,把各项工作成本费用扣除项目之后,净得2000元左右。后来我国公安机关在变压器内查获了八公斤可卡因。公安行政机关人员认为,2000元是不同寻常的高额经济报酬。但是这八公斤可卡因的价值,折合成人民币大概在770万元。这样发展来看,2000元运费作为根本不算高,被告人因为如果患者知情,是无论如何也不会承运的。

  第六种情况是“高度隐蔽地携带和运输物品,缉获毒品”。 在实践中,通常是委托被告为另一个人携带包裹,托运人声称这是一块当地财产。 (中国人的习惯是尴尬地打开别人的包裹进行检查,即使打开,也通常没有异常。) 警察最终发现了毒品。 这时要作出合理的解释,使办案机关相信被告是被欺骗的,是很困难的。

  第八种情形,“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工作站点,在其自身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注意是故意绕开检查服务站点,而不是绕路,有的学生时候如果行为人虽然绕路了,但是发展路上我们可能通过检查站点提供更多,查得更严。不能因为仅仅能够根据道路去认定明知。

  第九种情形,“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通过其他企业虚假宣传方式以及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生活中有人不愿意泄露用户个人数据信息而使用网络虚假会计信息,也完全不同可以充分理解。我国在2018年5月1日才正式开始实施了《快递管理暂行条例》,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收寄快递要实名,但在这我们之前中国一直都是没有国家正式的规定。试想,一个组织公民收快递时未使用更加真实有效信息,但是这些恰恰被查出毒品,若以此推定“明知”,实在冤枉。再比如网购、订外卖,很多人都不用为了自己的真实环境信息,一旦学生发现毒品就认定其“明知”,显然是不合理的。

  从辩护人的角度分析来说,要反驳这种推定,首先我们需要进行反驳基础教育事实。因为这九种情形,都是规定在具有一定的基础研究事实之上,再推定“明知”。可以先证明用以推定“明知”的基础信息不存在,比如一个没有直接故意绕路,没有自己获得发展不同寻常的高额报酬,然后再依照前置学习条件来辩护。

  “主观认识”推定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没有证据证明其被欺骗;二是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这两个前提为捍卫“主观无知”提供了方向。 关于这两个问题,各种公文都没有进一步解释,只能从司法实践和基本理论的角度来解释。

  有证据可以证明确属被蒙骗,指的是有充分利用证据,或者至少有一个优势进行证据能证明,被告人是被蒙骗而参与毒品犯罪的。按照通行的证据采信原则,辩方提交的证据,不要求学生达到我们确实能够充分的标准,只要没有达到一定优势证据的标准问题就可以。

  至于“合理解释”,有一个和它对立的概念叫“幽灵抗辩”,即一个难以查证的抗辩理由。一个解释被认定为合理解释,需要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自然法则,不能漏洞百出,要有可供查证的具体线索。在司法实践中,常有辩护人认为自己的解释合理,但办案机关认为无法查证的情况。这时候辩护人要提供证据,来印证被告人的解释可能是真的。注意是“可能”,不要求证据确实充分,甚至不要求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只要能支持被告人的解释,达到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即可。

  《刑事司法审判提供参考》第1015号案例,很能说明我们这个社会问题。被告人骆小林从成都去云南,之后回成都的路上,警方从他的车里可以发现企业大量冰毒,一审人民法院就判了他死刑;二审法院以事实认识不清发回重审。后来成为辩护人以及提出:据骆小林供述,他是被一个叫“二哥”的人选择雇佣,一起从成都去云南,“二哥”另外还带了他们两个人。到了中国云南大学之后,二哥一伙人曾经把车开出去,将骆小林一人留在宾馆里,回来工作之后,就让骆小林因为自己学习开车回成都,路上被查获毒品。辩护人提交了一些照片进行证据,证明骆小林从成都去云南的路上,曾因超速被交管相关部门通过罚款。照片数据显示车里的确是坐着四个人。这就需要说明骆小林的解释很可能是学生真的。后来,检察院撤诉做补充技术侦查,补充完善侦查活动之后还是没能得到进一步发展排除合理怀疑,没有再起诉。这是作为一个很典型的案例。

  以上便是死刑辩护律师对于有关内容的讲解,法律是我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死刑辩护律师建议您,有任何问题第一时间选择报警,需要律师可以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我们会以专业的服务和高水平的法律团队为您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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