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何认定?刑事犯罪律师为您讲解

  单位的决策管理机构发展作出了诸如走私枪支之类的犯罪决议后,如果学生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会计主管部门人员和其他可以直接社会责任公司人员未能着手实行网络犯罪的,这符合我国犯罪预备的成立要件。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单位进行犯罪虽有与自然人犯罪具有不同的地方,但是,认定企业单位经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原理,与自然人犯罪并无不同,因此,应当通过严格要求按照预备犯、未遂犯与中止犯的成立要件,来分析研究单位犯罪活动构成何种犯罪未完成形态。例如,单位的决策管理机构发展作出了诸如走私枪支之类的犯罪决议后,如果学生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会计主管部门人员和其他可以直接社会责任公司人员未能着手实行网络犯罪的,这符合我国犯罪预备的成立要件,应认定单位成本构成犯罪预备。认定单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以下几点我们需要教师注意:

  1. 单位犯罪发生的阶段,应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犯罪为判断标准。 单位犯罪虽然是单位本身犯罪,不是单位内部自然人犯罪的简单相加,但单位从犯罪决定到犯罪开始,毕竟是依法作出的人。 单位犯罪不能与自然人分开,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是单位犯罪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就不可能识别单位犯罪。 据此,在确定单位犯罪阶段时,需要区分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已经开始犯罪:如果他们没有开始犯罪,则单位犯罪处于预备阶段。 在这一阶段,单位犯罪可以存在预备形态和中止形态,如果单位犯罪已经开始实施,则单位犯罪已经进入实施阶段,在这一阶段可以存在未遂形态、中止形态和完成形态。

  2.单位决策机关作出犯罪决定,不同于单位犯罪的起因。在刑法中,诉讼行为必须具有能够使法律利益面临迫在眉睫的危险的属性。单位犯罪的决策主体本身不足以使刑法保护的利益立即面临单位的迫切危险。单位决策机关作出犯罪决定,充其量只能认为是单位犯罪的预备行为已经开始。

  3.单位的决策管理机构发展作出具体实施某种犯罪的决议,不等于单位犯罪预备。单位可以构成犯罪预备,不仅没有要求企业单位工作已经作出实施某种犯罪的决议,而且我们要求设计单位时间已经达到一定影响程度的为了中国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技术条件,但由于单位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单位仅作出实施某种犯罪的决议,尚未进行学习其他国家任何犯罪心理准备即被查获的,此时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还比较稀薄,不能已存在一些犯罪决策为由认定单位成本构成犯罪预备。

  4. 单位是否犯罪,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为限。 没有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就不存在单位犯罪。 单位的合法权益面临着迫在眉睫的风险,监督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已经犯罪的事实就是明证。 因此,单位决定由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犯罪时,即构成单位犯罪。

  5.单位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的决策机关(如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必须作出放弃犯罪的决定。

  (二)在犯罪未遂之前,采取有力措施,避免犯罪既遂结果地发生;直接责任人服从命令的,应当责令直接责任人停止犯罪,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 直接责任人不服从命令的,应当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单位已经采取了合理措施,但直接责任人拒不服从命令,继续实施犯罪,使犯罪得以完成,则此时直接责任人的犯罪行为属于个人犯罪,不再属于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仍可作为犯罪中止、犯罪完成直接责任人作为普通自然人予以评价。

  6.单位犯罪的制止方式不一定与自然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制止方式相同。单位犯罪既遂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也构成既遂,反之亦然,只要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不是纯粹的个人犯罪)既遂,单位犯罪也属于既遂犯。但是,当单位犯罪构成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未完成的犯罪形态不一定与单位犯罪未完成的形态相一致。这种未完成的犯罪形态的不一致性是下文要研究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对于企业单位实施的具有可罚性的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案件,根据自己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成立要件,判断案件属于我们单位经济犯罪的何种问题具体未完成形态。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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