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劳动罪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问题?暴力犯罪律师为您解析

  假如行为人请求职工劳动的行为没有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那么这种行为就不构成本罪。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暴力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逼迫职工劳动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职工的人身权力和劳动权。《劳动法》第3条划定,“劳动者享有对等失业和抉择职业的权力、获得劳动待遇的权力、歇息休假的权力、取得劳动平安卫生维护的权力”,并且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

   本罪的犯法对象是劳动者,也即职工,是指与用人单元订立行为或许书面和谈,在用人单元处置劳动并猎取响应待遇的人。但凡在用人单元被逼迫为单元劳动的人,都属于本罪中的职工。不但包括正当的职工,也包括非法童工;不限于最底层职工,还可所以中层向导干部。

  依据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公布的《对于贯彻施行(中华国民共和国劳动法)多少问题的看法》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根据该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逼迫职工劳动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违背劳动治理法例,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起首,行为人必需违反了劳动治理法例,主如果指违反了国度立法构造制订的劳动治理法律、国务院制订的无关劳动治理方面的行政法例等。假如行为人请求职工劳动的行为没有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那么这种行为就不构成本罪。例如,监狱强迫犯人进行劳动是执行刑罚的合理方式,不成立本罪;工厂、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的劳动严格要求的,只要是按照规章进行,也同样不构成本罪。

  其次,行为人实行了以限定人身自在的方法来逼迫职工劳动的行为。所谓逼迫,是指行为人违抗职工的意志,接纳逼迫的体式格局迫使其举行劳动,而岂论这类劳动是无偿仍是有偿的。较为典范的是行为人逼迫职工处置超膂力负荷或许超时候强度的劳动。

  构本钱罪,行为人必需采用了限定人身自在的要领逼迫职工劳动,这类限定人身自在的体式格局既可所以暴力性的,如对职工举行殴打,也能够黑白暴力性的,如将职工局限于必定场合,然后关门上锁。

  行为人虽然强迫职工劳动,但是却没有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而是采用了以扣奖金、下岗等方法来威胁、迫使职工劳动的,此时行为人就不构成本罪,对行为人应当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如果行为人不是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而是以剥夺职工的人身自由的方式来强迫职工劳动,此时就不仅构成本罪,还构成非法拘禁罪,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就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

   最初,本罪在主观方面还要求情节严重,即惟独行为人以限定人身自在的要领逼迫职工劳动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水平才能够构本钱罪。所谓情节严重,法律实践中普通是指:

  (1)长期或许屡次逼迫别人劳动的

  (2)逼迫多人无偿劳动的

  (3)因强迫劳动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

  (4)致使职工自杀或病死的

  (5)强迫职工劳动手段恶劣、影响极坏的,如采用了暴力、胁迫、侮辱等手段

  (6)曾因强迫职工劳动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后仍然不思悔改的。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行为人必需采用了限定人身自在的要领逼迫职工劳动,这类限定人身自在的体式格局既可所以暴力性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暴力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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