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社会生产企业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合法进行生产管理经营发展活动。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体
破坏社会生产企业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合法进行生产管理经营发展活动。所谓生产公司经营,是指一切可以生产、流通、交换、分配一个环节中的正常生活生产和经营问题行为。就其范围而言,包括中国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生产方式经营实践活动能力以及与这些信息产业的生产规模经营密切相关的建筑业、运输业、商业等。就其性质而言,既包括国有的,也包括学生集体的,还包括私营的、外资的、个体的等。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观方面
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破坏机器设备、破坏农场动物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6条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三种行为手段:
(一)毁坏机器设备
破坏机器设备的手段,如切断电源、破坏锅炉和给水管线;毁坏农业机械、排灌设备;销毁和存放工具,影响企业经营;等一下。销毁包括完全销毁,以及使其暂时无法使用。
(二)残害耕畜
残害耕畜是农村发展地区进行实施的破坏社会生产企业经营罪经常可以使用的手段,但随着农业机械化水平日益提高,使用这种教学手段的案件日益减少。
(三)其他方法
至于其他扰乱生产经营的方法,可以表现为积极的行为,如粉碎或焚烧,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知道故障存在而不排除。 但无论采用何种方法,销毁对象都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如销毁农具、销毁种子、苗木、农作物、果树、鱼种等;制造生产指挥、流程混乱,影响工业生产。
三、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体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均可构成本罪。
四、破坏社会生产企业经营罪的主观方面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主观故意,必须以“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为目的。 “复仇”更容易理解,“其他个人目的”通常指的是产生仇恨、厌恶、不满等的个人怨恨。例如,他们因受到领导或他人的批评而不满意;他们因得不到满足而不满意;他们因嫉妒他人的成就而不满意;他们因与他人的冲突而不满意;他们因工作无聊而不满意。 等等。
《刑法》第276条规定,“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实际上并不是指犯罪目的,而是指犯罪动机。 我国刑法一般理论认为,犯罪动机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笔者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目的”并不具有太大的现实意义。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笔者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目的”并不具有太大的现实意义。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