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颁发森林采伐许可证?经济犯罪律师告诉你

  长期以来,由于对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缺乏全面的认识,片面关注经济效益已导致森林砍伐现象日益严重。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违法企业发放进行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客体

  非法颁发森林采伐许可证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林业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审批和颁发森林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正常的管理活动。

  森林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资源,是人类生活环境的基本要素。我国对森林实行有限采伐的保护措施,以保护森林的更新能力。砍伐树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审批指标进行,并统一申请和管理砍伐许可证。长期以来,由于对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缺乏全面的认识,片面关注经济效益已导致森林砍伐现象日益严重。此外,一些单位或个人擅自出售或伪造伐木许可证,从而破坏了国家的森林采伐配额制度。规定非法发放采伐许可证罪,是运用合法武器特别是刑事手段,打击滥发、滥发采伐许可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必要手段,也有利于我国森林资源采伐的统一管理。

  二、非法签发采伐许可证罪的客观方面

  违法企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超过国家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更加严重,致使我国森林遭受了严重影响破坏的行为。

  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行为人自己必须进行实施了违反森林法规定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基础条件。在罪状类型上,本罪的罪状属于一个空白罪状,因此可以认定管理行为能力是否能够构成企业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必须分析判断学生行为之间是否存在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这里我们所谓“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不仅指1984年9月20日通过、1998年4月29日修正的《森林法》,还包括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政府发布的《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森林法实施工作条例》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重要指示》、《关于环境保护我国森林旅游发展对于林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林业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研究森林年采伐限额、采伐森林和林木的范围不同以及生活方式、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核发放权限控制等方面的规定。没有任何违反上述森林法规的规定,也就成为不可能构成本罪。

  (2)林业主管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人员,在客观上我们必须通过实施了滥用职权,超过国家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

  (3)林业主管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人员可以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是情节发展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了严重影响破坏。

  所谓经济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国家发展林业企业主管财务部门,根据我们需要大量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经审查核实后而签发的允许采伐林木的证明,主要问题包括公司准许采伐的树种、数量(蓄积)、面积、方式、时间、地点信息以及学生完成数据更新提高造林的期限等内容,是单位、个人采伐林木的法律相关凭证。《森林法》第32条第1款规定,“采伐林木产品必须可以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要求进行合理采伐”。

  所谓超过核定的年度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是指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年度采伐限额之外,擅自向采伐申请人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行为。

  所谓违规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职权,对不应当发放许可证或者应当发放少量许可证的申请人,擅自或者超规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

  三、违法企业发放进行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体

  非法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属于特殊的自然人主体,即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具体指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人员。

  四、违法企业发放进行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观因素方面

  非法签发森林采伐许可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通常是间接故意。 作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超过核定的年度采伐限额的,应当依法颁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违章颁发采伐许可证,可能造成森林资源严重损害或者可能造成森林资源严重损害的。 然而,出于偏袒或严重不负责任的原因,对有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是一种间接的、有意的心理态度。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所谓超过核定的年度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是指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年度采伐限额之外,擅自向采伐申请人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

声明:反诈网为公益性网站。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如侵权请加微信:sqzL31,我们会立即删除并向您致歉。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上一篇 2023年 2月 4日 下午7:31
下一篇 2023年 2月 4日 下午7:31

相关推荐

  •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金额如何计算?经济犯罪律师来讲讲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续存金额和转移金额如何计算?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是续借金额可以计算。续借行为能力指的是通过行为人的借款企业合同到期后再次续借本金,只按约定支付公司利息,不归还本金的行为。   举例来说,就是当存款人存款 20万元,一年合同期满后获得贷款本息共计 21 万元时,第二次将 21 万元建设作…

    2023年 2月 4日
  • 逃汇罪知多少?经济犯罪律师为您解答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欺诈购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罪的第三条规定。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任何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入境外或者从本国境内非法转移外汇数额较大的,处单位逃汇金额5% 以上30% 以下的罚款,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

    2023年 2月 4日
  • 问案:经济犯罪律师讲解增值税的犯罪问题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只要具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合用本罪时,应区别捏造、发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伪造有价票证罪的界限。   捏造有价票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标,捏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的行动,其…

    2023年 2月 4日
  • 法网恢恢,莫以身试险!经济犯罪律师讲解什么是伪造货币罪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发展中国社会人民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可以通…

    2023年 2月 4日
  • 经济犯罪律师为您解答非法集资相关问题

      越来越多的人在物质生活不断改善、口袋鼓胀的情况下,对自己的资金进行一定的投资或增值,一些不法分子也考虑到了这些特点。 设置一系列陷阱和诱惑,骗取资金,进行非法集资。关于企业非法方式集资的特征和非法集资罪判多少年,经济犯罪律师为您进行一个简单的介绍:   我们知道,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批准,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

    2023年 2月 4日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知多少?经济犯罪律师为您讲解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因为对大量财产来源不明罪行的处理只要求当时的犯罪人不能说明来源,并且满足其他条件以获得定罪和判刑。消息来源后来得到确认,或者消息来源是由犯罪人透露的,这一事实并不否定原判决的有效性,因此不能推翻。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巨额财产信息来源不明罪的实行管理行为问题不是通过非法企业…

    2023年 2月 4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