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由于对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缺乏全面的认识,片面关注经济效益已导致森林砍伐现象日益严重。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违法企业发放进行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客体
非法颁发森林采伐许可证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林业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审批和颁发森林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正常的管理活动。
森林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资源,是人类生活环境的基本要素。我国对森林实行有限采伐的保护措施,以保护森林的更新能力。砍伐树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审批指标进行,并统一申请和管理砍伐许可证。长期以来,由于对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缺乏全面的认识,片面关注经济效益已导致森林砍伐现象日益严重。此外,一些单位或个人擅自出售或伪造伐木许可证,从而破坏了国家的森林采伐配额制度。规定非法发放采伐许可证罪,是运用合法武器特别是刑事手段,打击滥发、滥发采伐许可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必要手段,也有利于我国森林资源采伐的统一管理。
二、非法签发采伐许可证罪的客观方面
违法企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超过国家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更加严重,致使我国森林遭受了严重影响破坏的行为。
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行为人自己必须进行实施了违反森林法规定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基础条件。在罪状类型上,本罪的罪状属于一个空白罪状,因此可以认定管理行为能力是否能够构成企业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必须分析判断学生行为之间是否存在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这里我们所谓“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不仅指1984年9月20日通过、1998年4月29日修正的《森林法》,还包括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政府发布的《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森林法实施工作条例》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重要指示》、《关于环境保护我国森林旅游发展对于林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林业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研究森林年采伐限额、采伐森林和林木的范围不同以及生活方式、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核发放权限控制等方面的规定。没有任何违反上述森林法规的规定,也就成为不可能构成本罪。
(2)林业主管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人员,在客观上我们必须通过实施了滥用职权,超过国家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
(3)林业主管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人员可以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是情节发展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了严重影响破坏。
所谓经济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国家发展林业企业主管财务部门,根据我们需要大量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经审查核实后而签发的允许采伐林木的证明,主要问题包括公司准许采伐的树种、数量(蓄积)、面积、方式、时间、地点信息以及学生完成数据更新提高造林的期限等内容,是单位、个人采伐林木的法律相关凭证。《森林法》第32条第1款规定,“采伐林木产品必须可以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要求进行合理采伐”。
所谓超过核定的年度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是指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年度采伐限额之外,擅自向采伐申请人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行为。
所谓违规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职权,对不应当发放许可证或者应当发放少量许可证的申请人,擅自或者超规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
三、违法企业发放进行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体
非法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属于特殊的自然人主体,即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具体指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人员。
四、违法企业发放进行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观因素方面
非法签发森林采伐许可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通常是间接故意。 作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超过核定的年度采伐限额的,应当依法颁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违章颁发采伐许可证,可能造成森林资源严重损害或者可能造成森林资源严重损害的。 然而,出于偏袒或严重不负责任的原因,对有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是一种间接的、有意的心理态度。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所谓超过核定的年度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是指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年度采伐限额之外,擅自向采伐申请人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