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如何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受贿罪律师教你轻松搞定!

  实践中还要注重关于“不正当好处”的判别规范,以及行为人客观上的意识问题。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行为人认为是合法好处,但实际上不是合法好处,于是接收拜托并实行本罪其余主观行为的,是否认定构本钱罪;或者说行为人认为是不正当好处,但实际上是合法好处的情形,又如何处置?换句话说,好处正当性的判别标准是客观的仍是主观的?比方,请托人甲要求乙应用其父亲丙负责公安局副局长职务的方便,为其涉嫌职务侵犯的老婆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丙即部署经侦队长丁想办法帮手,丁便指导甲捏造病历证实予以办理,甲是以赋予乙财帛2万元。

  实际上该案因为证据缺乏,审查构造未予同意拘系,在办理假病保以前,刑事拘留的羁押刻日曾经届满,依法应该予以变换取保候审程序。是以说,该取保候审是甲及其老婆的合法好处。

  对此,咱们觉得,关于不正当好处的判别规范,应该采用主观的规范,即由法官在审讯时依据相关法令划定举行肯定,即使行为人认为是正当利益,客观上如果是不正当利益,仍然应当视为符合本罪对于不正当利益的要求,依法定罪处罚;反之亦然,但在此情况下,由于行为入主观上具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识,客观上实施了相关行为,因此可能构成本罪的未遂。

  此种情况还需要与虽然未能实现不正当利益,但客观上具有实现该不正当利益可能性的情况相区别。由于法条只是规定“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并未要求一定是谋取到不正当利益,因此,实际上是否谋取到不正当利益,不应影响本罪的认定。

  即使是正在谋取或最后没能谋取到该不正当利益,只要客观上该不正当利益有可能实现,就已经使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受到威胁或处于危险状态,应当视为符合本罪这一要件的要求,因此在符合其他要件的条件时,同样应以本罪的完成形态进行处罚。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该取保候审客观上已经属于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不再属于不正当利益,客观上也不可能存在对客体的实际侵害或危险,因而可以作为本罪的未遂形态进行处理。

  另外,实践中还大概存在关于不正当好处归属意识谬误的情形,对这类情形如何处置也需求当真研讨,即请托人将不属于本人的不正当好处误认为是本人的好处,于是拜托特定职员实行吻合本罪其余要件的行为的。

  比方,甲有一弟弟乙因涉嫌有意危害(重伤)外逃,一日,甲传闻乙被公安构造抓捕归案,便拜托该公安局副局长之子丙赞助办理取保候审,赋予丙现金3万元,丙应用其父亲的权柄将同名犯法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审,甲发明不是其弟乙,但鉴于种种情形,并未向丙索要该3万元现金。

  依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法条表述,因为本案中并非将乙予以取保候审,是以该不正当好处与请托人无关,不符合“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求。但我们认为,对之应参照刑法理论中关于认识错误中具体目标错误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即“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

  其理由是:该行为在犯罪客体的侵害上与典型的特定人员受贿行为具有相同的危害性,在犯罪主观、客观方面,也基本无异,只是实际目标发生错误。因此,只要抽象地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就可以认定构成本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于请托时没有约定收受财物,在利用职权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后,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报酬的,参照刑法理论中关于事后受财行为同样构成受贿罪的通说观点,也应当认为成立本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受贿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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