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贿赂的类型有哪些?受贿罪律师详细解答

  2007年7月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对《办理贿赂案件适用意见》规定的各类新型贿赂案件进行了查处,其中以股票贿赂、某些相关人员贿赂、交易形式贿赂、合作投资受贿等新型贿赂犯罪案件居多,占新型贿赂犯罪特别是股票贿赂案件总数的80% 以上,30人26件。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原杭州港务局桐庐局副局长李利用职务之便,在沙厂的经营中为李谋取利益。2006年11月,李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与李签署了合作协议,同意总共拥有66.4万元人民币的股份,其中50% 投资于李的沙厂,30% 投资于货轮,但到2007年4月,李没有收到股息。人民法院认定,李接受的价值66.4万元人民币的股票,实际上并未出资,未经有关部门登记转让,也未经财务登记,属于典型的干股。

  事实上,这不是一个普通的“干股”,而是一个权力相关的“干股”。在实践中,区分“干股”与“权力干股”的界限,有助于司法人员正确认识和运用刑法和《关于办理贿赂案件适用的意见》 ,从而稳妥、准确、严厉的惩治干预型受贿犯罪。

  所谓“干股”,按照《现代发展汉语辞海》的解释,是指“公司通过无偿赠送的、不出股金、赚了分红,赔了不受损失的股份”。学者们在界定“干股”概念时,在表述形式上略有差异。例如,“干股是无偿赠送的股份,是企业奖给高级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和技术骨干等有突出问题贡献的员工的一种股份”。“干股又称红股、技术股、贡献股,是股东之间没有资金投入社会资本、没有积极参与生产经营、没有分担风险,却分享利润的特殊教育资本。”

  “干股制,市场规模经济信息发达地区国家我们通常叫做‘管理者股’,是由企业内部董事会作出重要决定,给予高级工程管理会计人员具有一定股份分红权,即干股获得者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的一种基本薪酬设计方式。”根据研究国外对于公司环境治理与股权激励理论经验,干股原是公司数据治理结构模式中激励管理者的一种资源薪酬体系制度,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给予高级人才管理专业人员存在一定的股份分红权,在经过一定期限后,该笔干股可以转化为可供交易的股份,管理者有权要求进行转让。

  我国上市公司综合治理创新实践活动基本上演习了国外先进经验的模式,于股享有者在公司主要担任相应职务或者服务提供非常关键科学技术,拥有完善相应股本的分红权,经过约定年限后,进一步分析获取知识全部股权,并且此笔干股所有权可以转让或者继承。

  然而,无论如何界定“干股”,其本质特征是不可否认的:它不是通过缴纳出资来享受公司的股份或资本。 为此,2007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严格禁止以职务谋取违法所得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申请办理贿赂案件的意见》第二条中,首次对\"干股\"的概念进行了简明、准确的界定,即\"干股\"指无出资取得的股份。 其中,“无资金”是“干股”概念的核心,也是在实践中判断其是否属于“干股”的基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 也可以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依法可以用货币计价、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按价格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出资的财产除外。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根据法律规定,利益也划分在金钱、财产和财产利益的范围内,不能局限于本条所列的贿赂形式,也不能无限期地扩大贿赂形式。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受贿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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