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登记干燥,没有实际的衡平效果,因此受贿金额只能根据收到的股利来确定。那么你对相关情况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关于申请办理贿赂案件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的“非实际转让股份”,主要表现为:
(1)公司、企业负责人口头承诺向国家工作人员发送干股份,且未进行转让登记。 或者,尽管正式登记,但由于受贿人的控制,市场流通或内部再转让是不可能的。
(2)非法人企业,如独资企业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由于其持股的独特性或出资人的相对确定性和固定性,很少实际转让。 因此,这两种情况下的股份实际上并不转让给受贿人,受贿人通过“分红”获得利益。 以股权转让名义实际受贿的,以实际利润金额确定受贿金额。
在股权未登记或实际转让的情况下,受贿人实际上是以利润的名义获得股息的,因此受贿数额应按实际利益和股息计算。多次分配或者分段分配的,不得单独计算违纪金额,应当连续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作为连续犯处理,即贿赂数额按照多次分红的总额计算。
目前,“干股”只是名义上的干股。受贿者并不真正享有股份所有权和管理公司的权利。他所得到的是以利润的名义支付的股息,因此,贿赂的数额应该根据实际收到的股息来计算。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股份转让登记但未取得股份所有权的干股,受贿数额是如何确定的。
“国家工作人员在接受托人提供的‘干股’后,也申请‘股份转让登记’,但股份只约定了经营利润分红的权利。因此,贿赂金额只能根据所得红利来计算。”此时,股权转让登记干燥,没有实际的衡平效果,因此受贿金额只能根据收到的股利来确定。
要注意特定情况下以股份分红形式行贿的数额认定。在实践中,有许多客户通过“空壳公司”或“空壳公司”向受贿者提供股票。这些“皮包公司”的股东经常通过中介筹集资金注册公司。公司注册后,他们抽逃注册资本,不履行出资义务。
因此,这类公司转让给受贿人的干股没有对应的实际资本,很难计算其股份的价值。然而,许多“皮包公司”经营并获得一定的利润,这些公司还定期按照他们的干股份额向受贿者分红。在这种情况下,受贿数额应该如何认定?受贿犯罪专业辩护律师认为,受贿人没有实际的资金对应。但与出资真实的公司相比,干股是有实际资金的,因为公司负责干股的支出。
因为这些“皮包公司”没有实际资金,没有实际价值,所以不能成为受贿罪的对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实际上是以股份分红的名义向受贿人支付了高额款项,这些所谓的“分红”应当直接计入受贿数额;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获得分红,不能认定为受贿罪,因为其获得的流通股不具有财产价值。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股份未实践让渡而获分红的受贿数额认定的表现复杂多样,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干股”贿赂虽然不能直接表现为金钱和实物,但是却“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特别是在其转让时都是“有价转让”,因而应归属于“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不应归属于“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非财产性利益。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受贿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