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工作活动必须在一个公平贸易竞争的原则下进行,不允许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可以事先串通投标。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串通进行投标罪的客体
串通投标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招投标信息管理会计制度和公平发展竞争的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秩序,其次要客体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工作活动必须在一个公平贸易竞争的原则下进行,不允许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可以事先串通投标,否则,不仅能够直接妨害招投标行业市场环境秩序,还会受到侵害我们国家、集体和有关规定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串通投标罪的客观方面
串通投标罪是典型的法定犯罪,是以违反招标投标法为前提的。根据刑法规定,串通投标行为可分为两类: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一)串通投标罪的先决条件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确立招标串通犯罪的前提条件,即串通投标犯罪的行为人必须违反以下要求为必要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透露招标的有关情况。
(2)串通投标、贿赂等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二)串通进行投标罪的行为管理方式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串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严重行为。 投标人应通过口头和书面协议就投标报价进行沟通,避免竞争,或同意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中标,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持续提高投标价格;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持续降低投标价格;
(3)在类似项目中,投标人同意以高价或低价依次中标;
(4)投标人相互串通,同意向其他未中标或放弃投标的投标人支付“弃标补偿费”。
(三)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我们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经济利益,情节发展严重的行为。串通投标罪有以下分析几种主要表现不同形式:
一是投标人与投标组织者勾结。 这是投标活动中常见的现象。 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或其个人与投标人串通,采取泄露投标底价等非法手段;或者让企业低价中标,通过调整合同价格获利。
这一行为的有害后果非常严重。 中标后,中标人无论如何都没有把工程做好,而是把心思放在偷工减料上,使部分工程在大修之日甚至倒塌之日完工。
二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招标人利益。为避免招标中标底泄露,一些地方采用无标底招标或复合标底招标。这种做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提供了机会,比如几个投标人串通统一抬高投标价格。这样无论谁中标,几家公司都可以平分增加的差价,获得不义之财。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或其个人与投标人串通,采取泄露投标底价等非法手段;或者让企业低价中标,通过调整合同价格获利。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