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经济犯罪律师来讲讲

  如果犯罪人最终交还或者退还了财产,或者如果他在财产处理之前明确声称被退还,而后作出或者承诺赔偿,即使在其他人提出索赔之后也未经授权处理财产而作出赔偿等,不应当被视为本罪。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私企业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研究对象为他人的交给学生自己进行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学习他人的交给我们自己企业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的人财物,是指通过影响他人可以委托或依照社会契约或有关法律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所谓服务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提高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他们没有直接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应当明确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

  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工作时间成本相对来说较长,一般也不知道数据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员工不知道也难以发展找到一个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对于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活动时间问题相对而言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人们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因为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使用需要而基于我国自己的意志方面加以保护处分而抛弃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孩子自己这个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

  埋藏物不同于城市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教育价值,一般应属于不同国家之间所有。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选择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不仅仅指公民提供个人,不包括任何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这种委托或其他各种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认为如果出现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利用职务侵占罪。

  他人知识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制度虽然也有可能是随着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这一行为方式仅是一种个人消费行为,其应对市场遗忘之物承担损害赔偿经济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世界遗忘者个人之物。至于埋藏物,国家和相关单位人员一般情况下不会同时为了能够隐藏而埋于地下,因此,不会一直存在本质意义上的埋藏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学生自己可以代为进行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一个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存在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需要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

  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发展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经济犯罪的重要内容特征。如果我们不是通过自己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进行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存在可能构成本罪。合法企业持有,其形式以及多种方式多样,如接受学习他人的馈赠,通过自身合法权益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公司持有,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仅包括现在以下问题三种不同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或者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他们暂时照看,又包括一个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使用他人的财物;既包括学生依照法律有关部门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这些行为分析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对于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政府依照某种心理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技术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因为如果将财物非法市场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一种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生活得到帮助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方法发掘员工得到一定不能完全属于网络非法,其一般应出于保护善意偶然因素得到。如果其本身出现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系统构成主义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进行非法利益占为自己已有,拒不交还的行为

  所谓占有,是指财产、被遗忘的财产或被埋藏的财产被他人移交给自己保管,作为自己的财产,交给一切自称、未经授权的处置、使用和收入。有的财产是出售、捐赠给他人的,有的是出租、消费、举债、设立抵押使用的,但不能包括故意破坏这样的处罚。对于后一种行为,应当以故意毁坏财产罪予以处罚。拒不退还是指依法拒绝按照合同的规定退还他人财产。

  如果财产所有人明确表示愿意归还财产并提供财产所有权证据,犯罪人仍然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他或她不会归还财产; 或者,尽管财产所有人表示他或她将归还财产,但他或她随后任意处置财产,从而使财产实际上不可能归还; 他们可能拒绝以欺骗手段归还财产,例如声称财产被盗或丢失,或者他们在携带财产逃离该国时拒绝归还财产,或者他们在财产被非法处置时拒绝追回或支付赔偿,等等。

  当然,如果犯罪人最终交还或者退还了财产,或者如果他在财产处理之前明确声称被退还,而后作出或者承诺赔偿,即使在其他人提出索赔之后也未经授权处理财产而作出赔偿等,不应当被视为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岁并有能力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死罪。

  四、主观要件

  这种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即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遗忘财产或者被掩埋的物品,交给他人保管。过错不能构成成本犯罪。构成这种犯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故意但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故意毁坏财产、遗忘或将他人埋葬在第三方代管之下,或要求他人支付第三方代管和其他延迟归还的费用,或由于不小心造成损害或损失等,不能被视为本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如果我们不是通过自己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进行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存在可能构成本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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