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购置增值税公用发票、购置捏造的增值税公用发票罪,非法购置增值税公用发票或许购置捏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第六十条〔非法购置增值税公用发票、购置捏造的增值税公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置增值税公用发票或许购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购置增值税公用发票或许购置捏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五条 [非法创造、发售非法创造的用于骗取进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捏造、私自创造或许发售捏造、私自创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一条 〔非法创造、发售非法创造的用于骗取进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捏造、私自创造或许发售捏造、私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能够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捏造、私自创造或许发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赢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六条 [非法创造、发售非法创造的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捏造、私自创造或许发售捏造、私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二条 〔非法创造、发售非法创造的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捏造、私自创造或许发售捏造、私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捏造、私自创造或许发售捏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赢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良好的税收制度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现实生活中偷税逃税的情况不断爆出,法律在税收方面更应该持续发力。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