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律师来了!假币问题该如何处理?

  不能认为行为人一实施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就都构成既遂。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本罪与非罪的边界

  区别发售、购置、运输假币罪与非罪的边界,首要注重如下两点:

  (1)行为人是不是“明知”。假如行为人由于受骗被骗或出于差错不知其所发售、购置或者运输的是伪造的货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程度。如果行为人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未达到较大程度的,即使有其他严重情节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2.本罪的既遂与得逞的边界

  本罪属于行为犯,其实不请求有特定效果的产生,于是行为人只需将发售、购置或许运输之行动实行终了,即可组成既遂。因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于是行为人只需将此中任何一种行动而不是三种行动实行终了均可组成既遂。但发售、购买或者运输行为也存在一个过程,因此也存在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把行为实施完毕的可能。

  如行为人在出售或购买伪造货币当中正讨价还价时被抓获的,或者行为人在运输伪造的货币途中被截获的等,都属于犯罪未遂。因此,不能认为行为人一实施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就都构成既遂。

  认定本罪时应注重区别本罪与发售假币罪之间的边界。关头在于区别“应用”与“发售”之间的差别。一般来说,使用伪造的货币必须以对方不知是伪造的货币为条件。

  假如对方是知情者而托付捏造的泉币,而且以低于票面的代价卖给对方,则是“发售”。是以,发售捏造的泉币的行动是将捏造的泉币作为“物品”非法举行生意业务。

  生意业务中是以低于票面的价值卖给他人,并且他人是知情者。买卖双方是刑法理论上地对向犯:买者构成购买假币罪,卖者构成出售假币罪。在使用伪造的货币的情况下,对方是不知情者,并且是根据伪造的货币本身的价值使用,因而具有诈骗的因素。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行为人假如出于私运的有意或与私运犯法份子同谋实行本罪行动的,则又牵连触犯私运假币罪,此时,应择一重罪即私运假币罪从重惩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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