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海杂谈:经济犯罪律师对假币犯罪的一些感想

  行为人假如出于私运的有意或与私运犯法份子同谋实行本罪行动的,则又牵连触犯私运假币罪,此时,应择一重罪即私运假币罪从重惩罚。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本罪与非罪的边界

  区别本罪与非罪的边界,主要应注意以下两点:

  (1)行为人购置捏造的泉币或许以捏造的货币换取的货币数额大小。如果数额不大的,则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客观上是不是出于有意。假如行动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进了捏造的泉币或许以伪造的货币换取了货币,其行为一般也不构成本罪,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也犯罪论处。

  2.本罪与购置假币罪

  本罪与购置假币罪的主观行动的性质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所不同的主要有:

  (1)行动主体的分歧。本罪主观行动的主体要求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事情人员;而购买假币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分歧。本罪只需拥有购置的行动,无论其购置数额的几何均可构本钱罪;但后罪的主观方面,不但请求拥有购置假币的行动,而且亦要求购买假币的数量达目数额较大的标准,否则即不可能构成犯罪。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于走私的故意而购买假币的,这时又牵连触犯走私假币罪,对之应从重按走私假币罪论处。

  3.本罪与捏造货币罪

  假如行为人捏造泉币后,再用本人捏造的泉币调换真币,则又触犯捏造泉币罪。因为后者这类以假币调换真币的行动是前者捏造行动的一种天然的后继行动,加上,本法对捏造泉币的行动惩罚要比本罪重,对此,应从重择取捏造货币罪处罚。对于后面的以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则作为一个从重的情节予以考虑。

  如果金融工作人员既有伪造货币的行为,又有不是以自己伪造的货币而是以他人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行为,此时,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应当分别定为伪造货币罪与本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4.本罪与私运假币罪

  行为人假如出于私运的有意或与私运犯法份子同谋实行本罪行动的,则又牵连触犯私运假币罪,此时,应择一重罪即私运假币罪从重惩罚。依据私运行动的性质,以下行动,即使为金融工作人员所为,亦应按走私假币罪处罚:

  (1)直接向走私犯罪分子非法购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伪造的货币的;

  (2)在内海、领海购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伪造的货币的;

  (3)与走私伪造的货币的犯罪分子共谋,为其将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等等。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行为人假如出于私运的有意或与私运犯法份子同谋实行本罪行动的,则又牵连触犯私运假币罪,此时,应择一重罪即私运假币罪从重惩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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