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律师:承兑汇票的犯罪问题研究

  空头保证,即保证人不符合质量保证经济主体资格,保证中国人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无法有效履行保证我国义务,例如我们国家政府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建设单位、社会主义团体、企业财务主管管理部门等提供融资担保。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名义担保,即保证人与借款人本身负有连带责任,保证仅仅是个形式而已,保证无任何意义,贷款的风险能力并未转移、分散。“重复担保”,是指在抵押物上设置比该抵押物价值高的担保服务价值,或同一抵押物重复、多次向多家商业银行业务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做做担保,从而使担保制度形同虚设。

  银行信贷以虚拟抵押(或质押)担保。 司法实践中,虚拟抵押或质押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多个抵押或多个质押,即一个财产为多个贷款债务设置抵押或质押,债务金额远远大于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价值;第二种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或质押无处置权的财产。 使抵押权或质押权无效。

  利用虚假信用状态进行欺诈。犯罪分子可以虚假声称拥有独立的经济核算、独立的资金运作、独立的对外承包、独立处理债权债务、编造或者隐瞒自有资金状况、虚假的还款担保能力等。同时,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书等,向其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知道自己的真实财务状况和准确业务发展,不知道申请人的真实信用状况,最终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损失。

  实施本罪必须符合一个条件,即实施“欺骗”。所谓“欺骗”,是指行为人在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信贷资金和信用凭证时,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

  只要申请人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只要提供虚假材料、虚假证明,或者申请时未按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均符合此条件。

  欺骗消费者行为是指使银行发展或者通过其他国家金融服务机构之间产生与客观存在事实不相符的观念,从而使受害人为行为人提供了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行为。

  欺骗的内容我们可以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就事实问题进行信息欺骗;另一类是就价值分析判断能力进行自我欺骗,行为人就事实情况进行欺骗,我国经济刑法相关理论研究都将欺骗社会行为方式表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所谓的“虚构事实”便是就事实数据进行诈骗。

  欺骗行为从形式上包括两类:

  一是虚构事实;

  二是隐瞒真相。

  从实质上说都是使对方陷入对处分行为科学认识到了错误的行为。欺骗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工作状况下,使对方能够产生一种错误思想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处分行为。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中国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教师具有上述教学内容的,就是欺骗行为。

  就法律制度规则、价值作为判断标准进行虚假陈述或者老师表示的,也可以有效成立欺骗。欺骗行为的手段、方法虽然没有任何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骗,也可以是文字欺骗。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商业银行个人或者没有其他国家金融教育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金融行业信用凭证。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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