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污染环境罪的最新立案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在饮用水安全水源进行一级生态保护区、自然环境保护区发展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化学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或者处置铅、汞、镉、铬、砷、铊、锑等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的污染物;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一个国家发展或者其他地方环境污染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10倍以上的;

  (五)采用地下管道、渗水井、渗水坑、裂缝、溶洞、倾倒等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倾倒或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有毒物质;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化学物质没有受过2次以上企业行政管理处罚,又实施发展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在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时篡改、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

  (八)违规减少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支出100万元以上;

  (九)违法所得或者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十)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

  (十一)乡镇以上集中饮用水水源退出中断12小时以上;

  (十二)5亩以上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10亩以上其他农业用地和20亩以上其他用地的基本功能丧失或永久破坏;

  (十三)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十四)疏散和转移5000多人;

  (十五)30人以上中毒;

  (十六)造成轻伤、轻微残疾或器官或组织损伤3人以上,造成一般功能丧失;

  (十七)器官、组织损伤造成多人重伤、重度残疾或严重功能损害的;

  (十八)其他环境污染严重的案件;。

  本条所称有毒物质,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认定标准和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斯德哥尔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和其他有毒且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本条所称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包括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危险废物提取的物质为原料或者燃料牟利,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本条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应当安装和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和其他单位。

  本条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直接造成财产损失、降低实物价值、采取必要、合理措施防止和消除污染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因处理突发环境事件而发生的应急监测费用。

  本条所称生态环境损害,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过程中的服务功能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

  本条所称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范围以外的经营范围。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刑事案件起诉标准在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中进一步规定的,根据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掌握相关起诉标准。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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