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办理非法经营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犯罪案件没有具体实际应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节录)2010年3月2日 法释( 20107号 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商标侵权律师一起看看吧。
第一条(二)未经卷烟、雪茄等烟草专卖产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等烟草专卖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定罪处罚。
第五条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明知他人犯有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罪行,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储存、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香烟配方等,向他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许可证的,依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需要鉴定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验机构进行。
第九条规定第一款本解释我们所称“烟草行业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企业专用设备机械。
第三条本解释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烟草专用机械清单上公布的烟草专用机械。 在香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棒和烟丝束的生产和加工中,能够完成一个或多个特定加工程序并能够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
第十条 曩昔宣布的无相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法释〔2009〕9号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第六条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经营罪、非法行医罪、非法采供血罪等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规定(摘要)-2001年4月法-法[20]。第10号已于2001年4月生效)
第十条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关于我国公安行政机关进行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可以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 2010] 23号2010年5月18日印发)
第六十九条伪造注册商标(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怀疑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被起诉:
(一)违法经营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超过两类商标,非法经营金额超过30,000元或非法所得金额超过20,000元;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九十条除法律、司法解释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本规定的立案标准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利率本数。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经营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犯罪情节严重”。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商标侵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