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方式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注册商标并不必然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商标侵权律师一起看看吧。
两罪的差别在于:
其一,侵占的间接客体分歧。出产、贩卖伪劣产物罪侵占的间接客体是国度对产物品质的治理秩序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冒充注册牌号罪侵占的客体是国度对牌号的治理秩序和别人对注册牌号的公用权。
其二,主观方面有所分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方式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注册商标并不必然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依据出产、贩卖伪劣产物罪的犯法组成,出产、贩卖伪劣产物罪的行动体式格局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冒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物假冒及格产物,“以次充好”是本罪的体现方式之一。
什么是“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品位产物假冒高等级、高档次产物,或许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假冒副品或许新产品的行动。以低等酒冒充高等酒,正是“以次充好”。因此,本案认定行为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正确的。
当然,本案存在一个牵连问题,即行为人假冒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牵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国民检察院《对于办理非法出产、贩卖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说明》的划定,未经香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牌号所有人许可,在香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应用与其注册牌号沟通的牌号,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13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方式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注册商标并不必然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商标侵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