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律师:犯罪进行记录的有条件可以消灭

  2008年,中国青岛李沧区率先提出设立未成年人记录封存制度,并于同年11月正式公布实施《青岛市李沧区未成年人记录封存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李沧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档案局的指导下,分别建立未成年人犯罪专门档案,并对决定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设立专门账册。更换纸质户口簿中涉及行为人的户籍页,同时通过网管技术屏蔽全国网络中涉及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行为人个人信息部分。

  实行特殊管理,实行更严格的保密制度。未经上述机关同意,任何人不得借阅、复制、摘抄或泄露档案内容。这些都是对未成年犯严重不良行为“非刑罚化”处理的重要体现,也是对其隐私权的特殊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封存记录”实际上是在销毁记录。“全面封存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是未成年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后刑罚阶段)“非刑罚化”理念的具体体现。

  笔者提出将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封存作为未成年犯罪记录的一个细分,以使这一制度更具现实意义。然后,在中国,逐步建立了专门的未成年犯档案制度。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相关材料实行专项管理,对案卷规定不同的归档期限、撤销条件和严格的审批机制。

  对少年罪错行为中触犯相关法律的犯罪问题行为,各国企业均在国家有关中国法律中明确管理规定了少年儿童犯罪进行记录的消灭经济制度。

  俄罗斯刑法典第86条第3款规定:“少年因轻罪或中等教育严重影响程度的犯罪被判剥夺学生自由时,服刑期满后过2年;因严重违法犯罪和特别对于严重导致犯罪被判剥夺他们自由时,服刑期满后过3年的,前科消灭。”

  瑞士《联邦刑法典》第96条第4款规定“被附条件严格执行刑罚的少年在考验期满前经受住考验的,审判工作机关通过命令注销犯罪活动记录”。第99条规定“如果有一些特殊设计要求,且行为人只实施了轻微的犯罪心理行为,审判机关在判决中规定不作犯罪信息记录。”也就说,根本不形成自己犯罪前科。

  意大利刑法典第175条规定的限期消灭这种制度,“是一种存在虚假消灭或者说虚拟消灭,是为了能够保证犯了轻罪的犯罪人是否具有发展相对比较正常的社会生活环境而作出的特别重要法律法规规定”。

  笔者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实行了有条件消灭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即对犯罪情节较轻、主观忏悔较好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只要他们的犯罪记录在法律上被删除,他们就不再有义务根据《刑法》第100条报告以前的定罪情况。如果我们永久保留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就意味着未成年人将因为“一个错误”,甚至是一个有充分理由的错误,而永远遭受生命的惩罚和心灵的痛苦,这既不人道,也没有法律上的正当理由。未成年人前科消除制度不仅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一种激励机制,而且为消除对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的社会歧视提供了法律保障。

  德国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学者 Kreuzer 先生说: 对于儿童和青少年来说,有时在游戏、幻想和严肃的现实生活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儿童和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内在动机通常可以在游戏、恶作剧、冒险、运动、自虐、恶作剧和恶作剧中找到。

  事实上,这表明虽然事实上少年犯有违法犯罪行为,但他们不知道或不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因此,有条件消灭未成年犯罪前科制度的提出,为未成年犯的改造提供了一个宽松的法律环境,得到了社会最广泛的接受和认可,是法律的正义价值。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兼顾秩序和自由的价值取向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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