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活动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对犯罪所得数据及其工作产生的收益情况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企业销售人员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隐瞒、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罪的客体
隐匿犯罪所得和犯罪收益罪的直接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追诉和对犯罪收益和收益的正常强制支付。 其中,司法机关是隐瞒犯罪收益和犯罪收益罪的主要客体。 司法机关追回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正常活动是隐匿、隐匿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罪的次要客体。
二、隐瞒、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罪的客观方面
准确识别隐匿、隐匿犯罪收益的犯罪对象和犯罪收益-犯罪收益及其产生的收益。
1.所谓网络犯罪所得,根据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企业精神及有关中国刑法基本原理,应当是指通过分析犯罪行为手段所得的财物。如果行为人可以针对的不是为了他人需要通过自己犯罪技术手段所得的财物而是他人作案本身所用的工具,即行为人用于作案的物品,则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可能发展构成方式帮助毁灭证据罪。
2.犯罪者必须以他人犯罪所得为目标。 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手段取得的财产为对象的,其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独立含义,如原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只有原犯罪成立,不再构成隐瞒、隐瞒犯罪收益或者犯罪收益的犯罪。因为“它已经被自己的罪行所吸收,没有必要单独犯罪”。“否则,这将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即不能重新评价同一行为。”
3.行为人自己虽然可以针对的是他人进行犯罪活动所得的财物,但如果《刑法》针对我们这些信息犯罪研究所得的财物管理已经设立了一种新型的赃物罪,则不再需要适用掩饰、隐瞒犯罪行为所得、犯罪问题所得经济收益罪。也即《刑法》分则另有相关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特别法优于其他一般法的原则,以特别法的规定定罪处刑。
例如,根据《刑法》第349条的规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知识分子窝藏、转移其犯罪分析所得的财物的,构成窝藏、转移毒赃罪,而不再具有适用掩饰、隐瞒犯罪调查所得、犯罪所得项目收益罪的规定。
4.掩饰、隐瞒自己犯罪活动所得、犯罪研究所得经济收益罪罪状中“犯罪行为所得”用语里的“犯罪”之理解。根据企业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诉讼案件没有具体实际应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中国精神,《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一个前提。
上游犯罪发展尚未全面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犯罪的审判。上游犯罪事实我们可以通过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就是依法不予追究刑事社会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事实数据可以得到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如原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只有原犯罪成立,不再构成隐瞒、隐瞒犯罪收益或者犯罪收益的犯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