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太可怕,刑事犯罪律师教你远离它!

  非法获取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相关信息服务系统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明知自己无权擅自获取他人计算机会计信息安全系统中的数据分析或者非法控制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社会系统,而仍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资源系统设计或者可以采用其他专业技术教学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问题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研究实施非法控制。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从而获取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

  这意味着刑法保护的范围扩大,涵盖到教育、卫生、商业等各大行业,还包括个人所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1、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不得侵入刑法典第285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定,和“不得常用其他技术手段”的规定。

  这些规定在我国包括了以下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

  2、行为人采取了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他技术手段的行为方式。

  “侵入”是指行为人采用破解密码、盗取密码、强行突破安全工具等方法,在没有得到许可时违背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人或所有人意愿进入其无权进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常见的方式是利用他人网上认证信息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3、犯罪行为人的行为表现是获取特定的数据。

  第一,获取数据的行为在法律上是违法的,行为人是没有权力获得这些数据的,行为人的行为也违犯了相关国家规定。

  第二,“获取”指占有或拥有特定数据,表现为把数据复制一份出来,存于个人电脑、移动硬盘和私人电子邮箱中。“获取”的具体行为方式是秘密的,即数据的控制人和所有人或正在传输信息系统数据的人不知数据被人获取,但公开的行为方式也是可以成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控制者和使用者等明知他人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但是无法阻拦。

  第三,犯罪行为人只通过复制的方式而得到他人数据,无采用植入病毒、埋伏数据炸弹、直接删除、随意修改等行为方式对数据进行破坏活动。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刑法保护的范围扩大,涵盖到教育、卫生、商业等各大行业,还包括个人所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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