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假冒名酒瓶贴图案诈骗消费者案件增多,因为名优酒类的特定名称以及瓶贴装潢起到了商标的作用,成为消费者认购的一种显著标志。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商标侵权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本罪与非罪的边界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组成的四要件是区别该罪与非罪的规范。依据法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犯罪构成四要素的形式条件和情节严重的实质条件。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就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有些只能是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应用与别人注册商标沟通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不大,同时也不具备其余严重情节的,依据本法第13条之规定,“情节显著细微伤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属于一般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
2.假冒商标与假冒装饰。所谓假冒装饰是指用线条、颜色、图案以及笔墨等来假冒别人装饰和包装,达到以假乱真,蒙骗消费者的目标。装饰和商标两者是分歧的,稍具商品常识的消费者是能分手的。
假冒别人商品装饰也会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好处,但依据本法的规定,这种行动其实不组成犯罪。但有一种情形除外。近年来,假冒名酒瓶贴图案诈骗消费者案件增多,因为名优酒类的特定名称以及瓶贴装潢起到了商标的作用,成为消费者认购的一种显著标志。
为了加强对名优酒类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国家商标局根据企业的要求,已经将十三家酒厂的名优酒(如“贵州茅台”酒、四川“五粮液”酒)的瓶贴装潢中起到商标作用的部分,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假冒这十三家名酒瓶贴的案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二)本罪与出产、贩卖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出产、贩卖伪劣产物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好处为目标,在出产、贩卖产物中掺杂、掺假,以假冒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物假冒及格产物,贩卖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动。从理论看,两者不难区别。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用伪劣产物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进行销售时,如何定性。
在这种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是行为人为了达到获利目的而实施的手段行为或方法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因此,对于实施此行为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三)本罪与诈骗罪的边界
1.客体要件分歧。前者侵占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治理制度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后者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主观要件分歧。前者是未经别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应用与别人注册商标沟通的商标。而后者则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公私财物。
可见,从理论上看,两者有本色差别。法律实践中存在一些在纯系虚伪的商品上假冒别人的注册商标,如行动人在纯系国产电视机上贴上国外名牌商标骗取他人钱财,对此行为,应定诈骗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假冒注册商标罪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商标侵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