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诈骗罪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欺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假货行动的界限
借款人因为某种缘故缘由,长时间拖欠不还的,或许假造谣言或瞒哄本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克不及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动的边界
对以代人购置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货色,又私自调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动,应着重调查其实在目标、两边的关系、工作的缘由、代庖人的详细行动、拖欠的情节、前因等等,从而精确判别其是不是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系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盈余避债的界限
假如确实是集资做生意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盈余欠债,为避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权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边界
两者都应用骗术,后者也大概取得财产好处,这两点沟通。然则,客观目标、犯罪手法、财物数额要求降侵占的客体,均有分歧。招摇撞骗罪因此骗取种种非法好处为目标,假冒国家事情职员,举行招摇撞骗举止,是侵害国家构造的威望、大众好处或许人民正当权益的行动,它所骗取的不但包孕财物(但无数额几何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既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诈骗罪与刑法规定的其余诈骗犯罪的界限
刑法在别的各章节分手规定了集资诈骗罪、存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条约诈骗罪等。这些欺骗犯罪与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和主观体现方面均沟通,但在主体、犯罪手法、主体要件与工具上均有差异,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诈骗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