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构造工作职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国家构造工作职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失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规范的规定》 (2006年7月26日 高检发释字〔2006〕2号)(节录)
(三十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构造工作职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方便,捏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测验问题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致使被排挤的及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余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实践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犯罪过程中,可能同时具有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如果索取、收受的贿赂是财物,并且其数额符合《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构成标准的,应当如何处理?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的见解。
我们认为应当从一重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刑法》第399条第4款关于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项规定属于对一个行为触犯数罪的想象竞合犯的注意性规定,对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及其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徇私舞弊,利用职务方便,捏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测验问题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应予立案。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