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贩卖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贩卖金额数额较大的行动。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商标侵权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贩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1.损害的客体不同
贩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损害的客体是商标权人的商标公用权和消费者的正当好处,此中,侵占商标专用权是主要方面。而后者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主要方面。
2.客观要件不同
贩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贩卖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贩卖金额数额较大的行动;出产、贩卖伪劣产物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假冒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在法律实践中,有两种情形值得注重,其一是行为人不知道所贩卖的商品上的商标是假冒商标而在产物中掺杂、掺假,而后予以贩卖,贩卖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只以出产、贩卖伪劣产物罪论处;其二是行为人明知所贩卖的商品上的商标是假冒商品,且在所售产物中掺杂、掺假的,贩卖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该如何处置?是否按设想竞合犯处置?
刑辩律师认为,这种情况不能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因为这种情况下的行为人是先后出于两个不同的故意,实施了性质不同的两个行为,只不过,这两个行为有程度上的重合,但却是实质上的数罪,故只以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罪论处,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论处。
二、贩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依据本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应用与其注册商标沟通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对象不同
贩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注册的商标。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贩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主观方面首要表现为行为人贩卖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罪却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在实践中,有两种情形不好认定,一种情形是,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应用与别人已注册商标沟通的商标后,又将该种商品发售,获取非法好处,该如何定性?刑辩律师觉得,这属于吸取犯,前行动是吸取行动,后行动是被吸取行动,先后两种行动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全部犯罪进程,彼此间存在着亲近的联络,后行动是前行动的必然结果。
这种情况只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认定,而不再认定为两罪实行并罚。另一种情况是,数个行为人出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共同故意,分工协作,有的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这类商品,该如何定性?刑辩律师认为,这种情况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认定,销售这类商品的人实际上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假冒注册商标罪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商标侵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