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债务纠纷律师:“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主要审查要点

  对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审查包括三个要素:债务的特殊性(债务专门用于生产经营)、夫妻管理的共性和管理利润的共享。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离婚债务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其中,夫妻经营共同性是指生产发展经营业务活动系夫妻双方进行基于学生共同意志协力经营,实践中表现为夫妻之间共同提高决策、共同建设投资、分工合作、共同实现经营风险管理。夫妻经营共同性以合意参与为核心技术要素,在共同努力经营环境要素的认定上应适当放宽标准。

  经营利润共享性是指无论社会生产方式经营服务活动内容是否能够产生影响盈利分析结果,经营收益一贯为家庭教育主要通过收入或用于夫妻共同工作生活。有明确证据能力可以根据确定债务款项专用性和夫妻经营共同性时,则对经营利润共享性可无需再作审查;当夫妻经营共同性难以认定时,可以提供依据债务款项专用性、经营利润共享性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案例2中财务、人事、物流等公司治理的重要职能。周某在A公司担任会计、财务总监,足以证明周某参与了A公司的共同经营,所涉及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超过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进行日常学习生活方式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通过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工作生活、共同安全生产管理经营活动或者一种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不合理的开支显然与这对夫妇住在一起无关

  债务是一方使用的不合理开支,显然与夫妻生活无关。它不具有家庭使用的属性,应定义为个人债务。例如无偿保证、夫妻为前一段婚姻所生子女购买物业、车辆、奢侈消费(例如购买奢侈品与自己的消费能力不匹配、债务回报网络锚等)、在分居期间发生的债务,如不用于家庭生活(例如借钱供养情人、供养非婚生子女等) ,以及对家庭利益有害,则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虚假债务和违法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为家庭利益所欠的债务应当合法。配偶一方因离婚时侵吞共同财产而产生的虚拟连带债务,不属于配偶的连带债务。配偶一方因盗窃、抢劫、赌博、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甚至为家庭利益所负的债务,不构成配偶的连带债务。

  虚构债务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对其处以罚款或者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如果夫妻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或任何其他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另一方可以要求在婚姻内分割共同财产。

  4.另有约定的,视为个人债务

  如果企业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之间进行明确约定为我国个人债务,或夫妻关系之间约定为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情的,也应当可以直接认定为个人债务。

  离婚债务纠纷律师提醒你,如果夫妻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或任何其他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另一方可以要求在婚姻内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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