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期间,何先生与妻子、女儿、岳父母共同生活,他们为家庭购房、日常开支和公司经营做出了贡献,并为此承担了责任。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离婚债务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何先生和贾女士离婚后,财产的所有权和债务的承担成为与家庭成员的纠纷。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贺先生的利益,我们把诉讼的主要方向放在女人占有的房子上出售,最后让男人收回房子。
财产纠纷划分:西坝河财产属于何先生和贾女士共有财产,贾先生和安大略省女士的出资可以主张另一项权利作为债务;贾老师,安大略省母亲的债务为50万元,因为两老苏嘉先生、贾女士住在一起,债务是家庭共同债务,四人平均负担; 贾师傅,安大略省母亲为郑妹妹要求退还子女抚养费,不是分科财产诉讼,可以另行起诉解决;
离婚经济纠纷:贺先生、贾女士进行离婚,郑小妹由贾女士家庭抚养;贾女士需要支付贺先生夏家园以及房产房款38万元、双方共管账户下80余万元由贺先生对于所有,贾女士还需通过支付贺先生约11万元房款差额;320万元作为债权管理涉及了第三人,法院可以不予分析处理,贺先生可另行主张。
本案的复杂性在于“两个混淆”:一个是家庭资产与公司资产的混合,另一个是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与家庭共有财产债务的混合。
让我们从第一个混淆开始。大多数企业家都熟悉将大部分或全部家庭资产注入初创企业。在他们10年的婚姻生活中,贾女士和她的母亲一直经营着一家服装公司。贾女士在2007年经营一家服装公司,然后因为生意上的困难而欠下了50万元的债务。何先生和贾女士最终于2009年用出售夏宅的收益偿还了债务。
2009年公司注销后,贾女士以母亲安阿姨的名义成立了 B 公司。该公司2011年陷入困境,何先生和贾女士用西坝河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312万元进行营业额。为了避免房产被拍卖,这对夫妇还向朋友借钱偿还银行贷款,并出售了西巴河的房产以偿还贷款。
公司经营出现两次困难,因为何先生和贾女士用夫妻共同财产输血。但第二次还款后,夫妻关系发生了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有所好转。安大妈将B公司转让给第三人,何先生没有享受到公司经营的收益。
从法律上讲,此时何先生只能对320万元的债权再进行一次主张。然而,何先生已经筋疲力尽,考虑到将来需要访问郑小妹等等,最后没有继续他的主张。
再说第二个混同。由于贺先生与妻女、岳父母同住,购房时四方出资,抚养孩子时岳父母也有自己出资,经营管理公司岳父母也有注资,贺先生和贾女士的夫妻双方共同提高财产具有不可为了避免地与其岳父母的财产发生了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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