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30日,宿豫公安分局大兴派出所抓获一名非法出借银行账户的违法行为人张某某。
经查,2022年12月份,张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非法将名下银行账户出借给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支付结算。近日,宿豫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对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这是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法律,该法将诈骗罪、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相关情况进行了细分,在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惩戒措施等方面协同发力,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行为,重拳出击。广大群众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不出租、出借、出售,不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如发现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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