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定情形是哪些?

作为房屋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承租人,其实在租房合同签订之后,也是可以解除该合同的。而解除租房合同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即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而实践中,不同身份的人解除这个合同的法定条件不同。

网友咨询:

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定情形是哪些?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郝江律师解答:

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承租人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5)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租赁期限,且根据法律规定依然不能确认租赁期限时,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该“合理期限”为多久,根据相关判例,司法实务中倾向于认为一般应当是3个月左右。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郝江律师解析:

出租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二是导致租赁物受到损失。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要有两种程序:

第一种,“通知对方”解除,具体包括两种:

(1)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通知对方,如限期不履行债务即自动解除合同,对方在该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自期限届满时解除。

第二种,未通知对方,直接“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诉求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郝江律师简介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10余年执业经历,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受聘担任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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