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侦查的难点在于收集证据的难度。在修改刑事诉讼法以保障人权、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同时,必须结合贿赂案件的实际调查,研究贿赂犯罪证据的收集和确认问题。贪污贿赂律师认为,收集贿赂犯罪有效证据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一、重点对初步侦查环节进行证据收集。初步侦查是否扎实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和案件的质量,因此有必要制定详细的初步侦查方案。第一,重点查明案件的细节。案件的时间、地点和性质应当通过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加以确认,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努力形成证据前的积极循环、证据的推进、证明。第二,要重视关键物证的获取。针对可疑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房地产周边证据,主要关键证据确定在初步侦查阶段。三是及时调整调查方案。应根据案件的发展变化和情况,及时调整初步侦查的方向、对象、重点和措施,避免失去或泛化侦查对象。
二、注重在询问中获取言词证据。一是要把握好案件的立案时机。要在受贿人尚无一个心理活动准备时,果断立案拘捕,使受贿人与外界环境隔绝联系,从而可以取得关键性言辞证据。二是研究重点发展突破行贿人心理健康防线。利用国家政策攻心和感化学生教育等方式对行贿人进行管理思想政治教育,使行贿人放下思想文化包袱,从而能够取得更加可靠的言辞证据。三是要确保审计证据的确定性。对行贿人和受贿人就行贿和受贿数额不对等、犯罪工作时间、场景设计地点不一致等情况,要反复询问,取得确实、充分的言辞证据。四是要保证数据证据的全面性。对嫌疑人在社会不同年龄阶段、不同应用场合、面对各种不同审讯人员所作的不同供述详细分析做好笔录,形成一种书面语言文字或制作录音录像,并将我们这些技术资料比较全面系统收集、整理、归类、移送。
三、重点集中取证和外援取证。 在检测串套案件中,以快速取证的形式收集证据。 当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取证工作中不愿意提供真实证据时,应当寻找外国援助,熟练地帮助取证。 自查部门应当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合作与交流。 在做好基础工作的前提下,整合调查资源,迅速开展调查,依法作出判断,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四、注重做好衍生证据的收集。“一对一”行受贿案件的直接证据主要依据行贿人的证言和受贿人的供述,而言词证据在证据体系中处于不稳定状态。由于行受贿案件主要证据呈现单一性,要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行贿人翻证的出现,必须对衍生证据进行收集与固定,要做到及时、全面、深入,真正穷尽每一个间接证据的可利用性,将独立的一对一的行受贿证据发展成为体系完善、相互印证、环环相扣的树状证据体系。
五、注重运用科技手段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按照规定,应当交由有关机关执行)。侦查部门需要不断加强科技侦查,加快电子取证、手机定位、话单分析、心理测试等技术的应用。以市级以上单位为依托,以基层单位为基点,建设包括通信、房产、银行、社保信息在内的集中技术侦查平台,提高侦查部门的取证能力。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信息处理的,按照企业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对于“未经处理”如何能够理解,理论上还是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司法工作实践中学习存在问题不同的做法。笔者研究认为自己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理解,在正确区分了构成网络犯罪的贪污行为和不构成主义犯罪的贪污行为的基础上我们也要充分考虑行为人每一次活动实施贪污行为方式都不可以构成犯罪,但是使用次数比较频繁,累计数额较大影响这一文化现象。如果行为人作为一个星期内连续5次每次贪污4000元,累计两万元,此种教学行为的社会环境危害性绝不亚于一次性贪污5000元的犯罪心理行为。因此有必要条件对于行为人每一次实施贪污行为能力都不可能构成犯罪,但是次数比较频繁,累计贪污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该给予学生一个不断累计期限,对于教师这一累计期限内贪污数额总和达到5000元以上这些标准的应当构成犯罪,没有时间达到设计标准的不构成犯罪。
以上便是贪污贿赂律师为您整理的对于刑事拘留申诉处理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您有此类问题,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最大化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