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合同一旦签了就不能改了,但事实告诉我们,形势所迫是可以改的。那么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如何适用呢?下面合同违约律师问您解答。
形势所迫,是指合同可以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可能发生发展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努力维持企业合同原有法律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信息或者解除合同。
依照合同法原则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法履行义务,不得擅自修改或者终止合同。因此,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未经双方同意,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
形势所迫的适用条件如下:
1.形势已经发生变化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变化了的情况的先决条件。所谓形势变化可分为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如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等。,以及由战争引起的政策、战争、封锁、禁运。该事实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当以是否导致合同所依据的基础丧失、是否导致当事人的目的落空、是否对对价关系造成障碍来判断。
一般企业而言,买卖合同中因价格进行变动幅度超过百分之三十,即可认定为情势变更,但在一些具体实现司法工作实践问题中各有不同差异。
2.情况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和合同履行期满前发生变化。情况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建立后、合同关系消除之前发生情况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在约定时,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当事人不得要求适用情况变更的原则。
3.情况的改变应是双方不可预见的,并且具有不可预见的性质。情况变化是否不可预见,应根据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和业务惯例进行判断。当事人虽然没有预见事实,但法律应当预见或客观地应当预见,不能适用情形的变化。
4.情况的变化不能归咎于当事人。也就是说,如果情形变更是由于当事人的事情造成的,如延误履行,主观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风险,不能适用情形变更规避责任。
5.由于情况的变化,原合同显失公平。例如,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价格在合同订立至履行期间发生30%以上的变动,可以认定为情势变更。合同违约律师指出,在不同情况下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又存在一些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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