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造成的利益损失,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是什么?今天,合同律师为您整理相关文章,欢迎您的阅读!
缔约上过失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劳动合同,恶意软件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其他违反诚信的行为。
合同律师讲解本条规定的情况如下:
1.以订立合同为幌子进行谈判。所谓虚伪也是一种故意。例如,张某要求李某签一份合同。张并不是真的想签合同。他只是要求李为不正当竞争或其他非法目的谈判合同。这就构成了缔约责任。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里指的是欺诈,在订立合同时构成缔约责任;履行中的欺诈行为构成违约责任。前者是合同签订时的行为,后者是合同成立后履行阶段的行为。
3.有其他企业违背诚实信用管理原则的行为。
(1)违反强制规定、胁迫、利用他人、恶意串通、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等可构成合同过错责任。
(2)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即业务信息和技术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否则可能构成合同责任,也可能构成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反保密义务也是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