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关于审理一个企业公司破产案件法律若干重大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通过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基本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下面破产清算律师就来为您介绍相关问题。
债务人因隐瞒、转让财产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债权人通过破产申请损害债务人的商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根据这两条规定,如果债务人隐匿或者转移财产,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不仅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而且法院受理的案件也会被驳回。
对于一个债务人有隐匿、转移以及财产等行为的,债务人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之间是否我们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的问题,企业破产法没有能够直接管理规定。但笔者研究认为,从企业破产法相关条 款规定看,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自己财产等行为的,债务人或者利用债权人利益应当这样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同时人民法院也不应当以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表现为由,裁定不 受理破产申请国家或者服务受理后裁定驳回。
《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一律无效:
(一)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公司或者第三十三条法律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可以有权进行追回。”依据这两条标准规定,债务人有隐 匿、转移自己财产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且应当更加尽责追回该隐匿、转移的财产。企业实现破产法相关规定要求管理人的这一部分财产追回权,意味着对于债务人隐匿、转移个人财产等行为,不影响 法院对破产程序申请的受理。如果一个债务人有隐匿、转移具有财产等行为的,法院工作就不受理该破产银行申请,则管理人有权追回隐匿、转移到了财产的规定,就必然发展显得没有多余。
本规定中“债务人隐瞒、转让财产,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已受理的破产申请也不予受理”的规定,其理由是,自始至终没有明确规定清算组有权收回债务人的隐匿、转让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隐瞒或转让财产,法院只能拒绝破产申请,并拒绝受理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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