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公司遣散后依旧拥有法人资历,公司董事会依旧存在,其应当实时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相反,如果只设置清算人,不设置清算义务人,可能面临无法启动清算的困局。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破产清算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轨制缝隙的弥补:董事申请破产义务的特别设置
债权人好处维护需求衔接好公司法与破产法的关系,其布施门路能够下图直观地揭示进去:
(1)公司未遣散的场所,我国没有划定董事在缺乏了债权时的破产请求责任,贫乏债务的“止损”机制,不足以维护债权人好处。
(2)公司遣散的场所,需要由董事作为清理义务人来实施构造清理。
(3)公司遣散的场所,唯独足以了债权时才能“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注销公司。
(4)公司解散的其他场合,必须要“依照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或者足以清偿时依据公司法强制清算)。
(5)现行法律框架下,由于破产清算时债权清偿率较低,债权人希望通过非破产清算程序使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获得较高的清偿率,存在破产清算向非破产清算逃逸的现象。这是公司法与破产法之间缺少制度衔接造成的。
二、实质要件。人民法院受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后,还要从实体上审查该诉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83条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实质要件,符合者裁判强制解散公司,否则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些实质要件包括:
(1)公司须陷入僵局,即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经营管理上的严重困难既包括日常生产经营上的困难,又包括公司事务管理上的困难。
包括四种情形: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公司的存续会给股东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这种重大损失既包括己发生的,也包括将要发生的情况。但是,作为一个营利组织,公司的经营必然存在风险,因此,把握此要件时,不能将正常的经营风险和决策上的失误作为解散公司的理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是作为法院作出裁判公司解散的前提条件,而不是起诉的前置程序。但由于公司的司法解散涉及公司的存续问题,如果运用不当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及公司本应有的大好前途,因此,要求法院在判决解散公司前应穷尽所有可能对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更为和缓的救济手段和方案,即把“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作为法院作出裁判公司解散的前提条件。
具体说来,这种前提条件应当包括穷尽所有诉讼之外的手段,如内部协商、章程规范、民间调解等,穷尽公司解散救济之外的救济方案,如股东查账、强制股权置换、股东退股、要求撤销变更股东决议、赔偿损失等。
破产清算律师提醒您,法律是解决问题的良好途径,如果我们能够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我们将会有更好的方法去解决我们可能遇到的那些问题,较好的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如果您还有其他一些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